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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0 08:24:27| 人氣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籍法通過 馬須有棄綠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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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通過 馬須有棄綠卡證明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規範具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且在修正草案通過前已經就(到)職者,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辦理放棄,並取得外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否則將被免除職務。

國民黨立委王進士關切馬英九總統綠卡(美國永久居留證)是否失效問題。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要視美國法律而定,未來一旦修法通過,任何人包括馬總統在內若有外國永久居留權,都必須依法取得放棄證明文件。

藍委:馬綠卡早失效

但馬系立委吳育昇則說,馬總統的綠卡早已失效,所以沒有這樣的問題。

現行「國籍法」只限制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過去卻多次爆發政府官員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爭議,引發社會不良觀感,及國家忠誠疑慮,因此昨天不分藍、綠立委都支持修法。

原本綠營立委還主張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調查局長、國安局長五種職務配偶也一併納入適用,內政部與藍營立委認為不妥,最後沒有通過。

此外,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增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重大殊勳或貢獻於中華民國者,或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內政部得提報行政院核准,授予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須放棄原國籍,藉此吸引優秀外國人士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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