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4-07-26 15:52:33| 人氣1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海峽之聲網 2003-12-04 10:12:46

  今年的12月1號是《開羅宣言》發表60周年。這份宣言不僅記載了中美英三國共同抗日、處置日本無條件投降後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更成爲中國人民爭取抗戰勝利的一個法律保障,它強調了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政治意願,爲中國處理戰後臺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的依據。
   六十年來,《開羅宣言》始終是中國人民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反對臺灣與大陸分裂的法律武器。然而正是這同一份國際法文件,也往往成爲某些鼓吹“一中一台”、“臺灣獨立”的人們肆意攻擊的目標。他們刻意貶低《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說它只是表達共同目的或意圖的一般政策性聲明,不足以構成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在法律上不足爲據。果真是這樣嗎?本台記者採訪了中國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劉文宗先生。

  景:今年是開羅宣言發表60周年,海峽兩岸都有相應的活動來紀念或者是討論這樣一個宣言。您認爲<開羅宣言>爲什麽會引起這麽大的關注呢?
 劉:因爲臺灣歸還祖國就是從開羅會議所發表的宣言得到了國際法上的確認。而且以後長期繼續有效,並且得到了實施。所以開羅會議的召開和<開羅宣言>的發表不但給日本軍國主義敲響了喪鐘,規劃了戰後亞太地區的政治版圖,而且肯定了臺灣、澎湖列島等是日本竊取中國的領土必須歸還中國。這就爲收復由於1895年日本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馬關條約而割去的臺灣、澎湖列島等帶來了希望。爲戰後建立一個統一、獨立、富強、昌盛的中國奠定了基礎。這就是<開羅宣言>的偉大歷史意義。

  景:現在島內有些人最願意質疑的就是所謂<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問題。那他們說<開羅宣言>是沒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戰時宣傳文件,對此您有何看法?
  劉:今天臺灣島上某些人士,我所說的某些人士實際上是台獨分子,他們爲什麽要說開羅宣言無效呢?因爲他們想從根本上把臺灣、澎湖列島同中國分割開。所以他必須把最開始的第一個國際法條約,具有歷史意義的國際條約文書宣佈爲無效。這樣以來他以後一系列的國際條約文書沒有法律依據了,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就等於切斷了這樣一個源頭來否定<開羅宣言>的效力。他們胡說<開羅宣言>只是起幾個軍事人員發表的所謂新聞公報,沒有得到三國元首簽署。這種說法完全是一種別有用心的欺人之談。事實上根據美國政府監印出版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集>,1943年開羅會議和德黑蘭會議記載,開羅會議是由羅斯福總統發起經過中國和英國兩國政府首腦和高級政府官員半年多的準備以後,在1943年
11月22日至26日召開的。在這裏我還要補充一點就是我剛才談到的<美國對外關係外交文件集>是美國從1860年以後歷年的國務院外交檔案解密以後所有的外交文件編成的美國對外關係外交文件集。具有權威性,代表政府當時作出政策的重要依據。所以說這是可信的,這不是任何人所能夠隨意捏造出來的。而且在會議期間中美英三國首腦以及他們的外交人員在一起就有關政治軍事問題進行直接會談,最終確立了宣言的文本。這個文本就在《外交文件集》的第448頁至449頁上。

  景:據臺灣有關人士披露,現在國民黨黨史館裏面還存有《開羅宣言》的英文版。據說前面序言有
“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及其隨同軍事和外交顧問已完成在北非某地的會議特發表共同宣言如下”。是這樣的嗎?
  劉:對,是的。現在我們也有美國發表的當時解密文件以後編輯成的<美國外交關係文件集>。我看了,前面確實有這樣一段序言。那麽這裏我要解釋一點就是他爲什麽說北非某地的會議呢?當時在戰爭時期日本和德國的特務到處在打聽,因爲已經知道中美英三國在召開一個會議,但是到底在什麽地方他們不清楚。如果這個事情被泄露出去當時德國和日本就可能派飛機來轟炸。這個事情在當時是高度保密的,一直到發表這個公報的時候也沒有透露出來是在什麽地方開會的。

  景:也就是說這份宣言實際上說是三國的元首共同的確認的吧?
  劉:對。而且我看美國的外交文件集裏面他記載有羅斯福邱吉爾親自對宣言進行了修改,還有他們各自的修改稿。在309頁和404頁上面都做了影印件,這個宣言他的最後文本是在邱吉爾修改稿的基礎上完成的。這件事情他說明什麽呢?就是他是由三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共同商議並且最後制定的這樣的一個重要文件。

  景:有人就用<開羅宣言>沒有採用一般的法律文件的形式爲理由來否認他的法律效力。您認爲這個說的通嗎?
  劉:這是不通的。因爲<開羅宣言>有兩種方式。一種就是從一開始就談到某某某一起召開了這個會議已經提出來了,所以他後面可以要簽署也可以不簽署。如果我們全面的來看這個宣言後面沒有簽署並不影響對這個宣言的效力。因爲宣言一開始就講的很清楚“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及其隨同軍事和外交顧問”,已經講的很全面了,所以不影響<開羅宣言>做爲有效的文書。而且從國際法上看條約主要有三個要求,一個條約必須是由主權國家來簽訂的,第二條約必須要符合國際法不能有欺詐和違反國際法的行動,第三他必須是採取書面的形式。所以從這三點來看開羅宣言是完全符合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的規定的。他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在國際法上他是屬於廣義的條約的性質。有一種條約他直接叫做什麽條約,這就是狹義的條約。還有一種廣義的就是牽扯到國與國之間他所簽訂的議定書、宣言、公約、協定等等各種名義發表的,那都是屬於國際條約範圍以內的。

  景:那麽從這60年的實踐情況看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一個確認呢?
  劉:是的。因爲從<開羅宣言>簽訂以後在<雅爾達協定>、<波茨坦公告>以及1949年莫斯科外長會議還有日本投降以後在他的投降條款當中都一再肯定了<開羅宣言>對日本戰後處理的各項規定。所以是一個系統的,不是某一個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是有連貫性的。因爲從國際法講,如果它是有連貫性的條約文書,那麽它的效力更是應該是不可動搖的,是毫無疑問的。<維也納條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者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經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爲條約失效終止或退出或者停止施行。所以從這項規定看,那很顯然<開羅宣言>宣佈臺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後來在<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條款裏面都一再強調它們的效力。所以它已經形成了一個系列性的條約文書,所以它的效力是無可辯駁的。

  景:現在台獨分子比較喜歡拿<舊金山和約>裏面的一個規範內容來證明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他們就說<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不及<舊金山和約>。那您對這個問題怎麽看?
  劉:首先必須指出<舊金山和約>他是在美國一手操縱下制定的一個非法的、單獨的對日和約。這個和約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排斥在合約之外。我們知道在1949年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人民革命,按照國際法,一個國家當發生革命的時候,舊的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新政府就完全繼承了舊政府的全部領土主權和權利。因此當時美國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排斥在<舊金山和約>以外沒有爭取中國政府的意見。這完全是片面的和非法的,這是第一點。第二個理由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長周恩來曾經發表了講話堅決反對這樣一個片面對日和約,違反<開羅宣言>以及其他的一系列國際重要文書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和非法的,中國政府是不予承認的,這是第二點。第三點就是中美在1978年12月16日發表的建立外交聯合公報裏面寫的很清楚:“美利堅合衆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與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美利堅合衆國政
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舊金山和約>規定了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列島,那麽美國在跟中國建交的公報裏面講的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舊金山和約>實際上他們所沒有規定的在<中美建交公報>裏面已經完成了這樣一項規定。所以現在有人要想利用<舊金山和約>來否定<開羅宣言>的效力完全是站不住腳的。中美建交這是兩國政府首腦共同簽署的具有國際條約文書這樣一種性質的文件,當然是絕對有效的具有絕對的權威性的。

  景:其實我們知道國際法上有一個禁止反言原則,那麽在臺灣主權歸屬問題上這麽多年好像也沒有其他國家對此提出過質疑吧?
  劉:對。根據國際法禁止反言原則就是說條約必須信守,如果你簽訂了某一項條約沒有得到有關國家的同意,你就不能夠違反條約的規定更不能夠否定他的效力。所以從<開羅宣言>發表以後到現在,在國際上一直是各國所承認的,包括美國政府在內。所以<開羅宣言>的效力一直是持續的,一直到今天仍然有效,這是毫無疑問的。

  景:您剛才提到了政權更替這個問題,那有些人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在臺灣徵稅等說法來否認中國對臺灣擁有主權。您對這個問題是怎麽看的?
  劉:我想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發生過革命,英國有一個法學家叫做凱爾森,他曾經談到革命他本身就具有造法的力量。按照國際法,一國因發生革命導致舊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後者就是指新政府,當然繼承舊政府所行使的一切主權和權利。歷史上,例如拿破侖二世政府被推翻後並不使法國的主權進行改變,其繼任政府仍然是國家主權的代表。在涉及臺灣地位問題上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進一步肯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爲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臺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歷史事實和法律地位。這就再一次證明從1943年開羅宣言發表以來,包括臺灣在內的一個中國原則是始終存在的。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開羅宣言>所規定的臺灣、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這是不可辯駁的是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

台長: 鬼雄
人氣(18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