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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7 22:43:32| 人氣2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析《舊金山和約》與“臺灣地位未定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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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束對日戰爭的《日華和約》和《中日聯合聲明》

  有學者認爲日本投降書只是停戰協定,它不表示交戰國之間的法律狀態的結束,結束國家之間的戰爭狀態必須通過締結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終止對日戰爭狀態的最終法律文件。這觀點固然是對的。可是《舊金山和約》除非得到事後中國的認可,否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 條約不能拘束第三者" 的原則,它是不能對中國産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舊金山和約》的第26條,對於未參加簽署本和約的國家,規定了" 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1942年1 月1 日聯合國宣言且曾對日作戰的國家……訂立與本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和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都沒有受邀參加對日和平大會,而《舊金山和約》就簽署了。但是日本國會在審議該條約的過程中,在野黨一致主張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和約。日本吉田首相以中華民國政府只是地方政權來回答。這給予美國政府和參議院中的國民黨支援派很大的衝擊。因此,美國於1951年12月,再度派遣杜勒斯特使到日本。同月18日舉行的吉田與杜勒斯會談的結果,日本與24日給杜勒斯特使的" 吉田書簡" 中,向美國傳達:如果中華民國政府希望的話,日本準備依照舊金山和約的原則,與其締結恢復日化正常的條約,而不與中囯共產黨政權締結條約。日本惟恐美國參議院不批准《舊金山和約》,而決定與美國所支援的中華民國締結和約。

  1952年4 月28日,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了《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簡稱" 日華和約" )。該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的規定:" 茲承認依照1951年9 月8 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定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有學者認爲,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 歸還中華民國" 、連" 臺灣割讓給中國" 也沒有規定。因此,要斷定日本國放棄臺灣的權利,其受益國一定爲中華民國或中國,是毫無根據的。若僅以日本投降文書規定臺灣" 歸還" 中華民國這一點,就說這是最終的處理是太牽強了。無論如何,日本國只要履行和約,就可以解除對中華民國的義務。不管日本在對中華民國所簽署的投降文件上包含什麽內容,既然它沒有規定于和平條約之中,日本就沒有重新履行的義務。因爲其義務已經消失了。依照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所謂" 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的日本對中華民國的義務已經不存在。

  這些學者的解釋簡直是瞎子摸象,純屬孤立地看問題。因爲,在《日華和約》的第四條規定:"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西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 這些被規定爲無效的條約中,當然包含著《馬關條約》,因此,廢除《馬關條約》的結果,臺灣就當然歸屬其原來的主權者,即歸屬中國。換言之,即使在《日華和約》中,日本國也是間接地承認了將臺灣歸還給中國。

  那麽,在《日華和約》中一方面日本國承認臺灣歸還給中國,另一方面日本國又強調放棄對臺灣等地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是否會導致出上述學者的關於" 臺灣地位未定論" 的結論呢?筆者以爲這兩者的條款是根本不矛盾的。在《日華和約》中,日本國是在間接地確認廢除《馬關條約》,即承認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了日本國在《舊金山和約》中的承諾內容,即對於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行爲作出嚴肅的保證,永遠放棄對臺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而已。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

  1945年10月25日,日本國依據該條約將臺灣歸還給了中華民國。從此臺灣在法律上歸屬於中國。1949年,中囯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民推翻了國民黨政府,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民黨政府退居到臺灣。從法律上而言,中囯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所建立的是一個新的政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僅是一個中國中先後兩個政府的稱號而已,因此,新政府有權利繼承舊政府對領土的領有權利。

  不可否認的是雖然國民黨在大陸的政權被推翻,然而國民黨政權並沒有完全在中國的領土內被消滅,他們仍然佔據著臺灣,並自稱是代表著整個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現在是民進黨執政,但是仍然沿用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憲法。

  事實上,任何一個獨立主權的國家,其主權是不能分離的,一旦主權被分離,那麽這一共同體就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共同體。因此,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合法的政府代表其國家。

  無疑,在法律上,只有代表著絕大多數人民的政府才能成爲合法政府。甚至是當初刻意炮製《舊金山和約》的美國也在《上海公報》(1972.2.28 ),《中美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1979.1.1)和《中美聯合國公報》(1982.8.17)中多次重申:" 美利堅合衆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事實上,至今爲止,國際社會中近二百個國家中已有161 個國家與中國建交,所有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均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撇開合法政府代表問題不說,即使目前仍與臺灣建交的國家也並不是承認臺灣地區是獨立主權的國家,他們只是將中華民國這一舊政府看作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已。同時,這種承認中華民國和與其建立的外交關係也佐證了這樣的一個基本事實,即這些與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也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但是他們的這種承認和建交是無法改變一個事實,那就是中華民國根本無權代表12億大陸的中國人民的意志。1971年,聯合國第26屆大會以壓倒多數通過了" 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一切權利" 並" 將舊代表逐逐出聯合國" 的決議。這也說明,國際主流社會所接受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府是中國的唯一的合法代表,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事實上,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至今也尚未或不敢貿然地宣佈臺灣是一個分離於中國的獨立的主權國家。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由於新政府沒有徹底地消滅舊政府,所以,臺北政府只是被新政府推翻後退守在臺灣的與大陸新政府對抗的交戰實體而已。兩岸之間戰爭的法律狀態依然存在;大陸和臺灣仍然是一個中國的領土。

  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繼承問題上的立場。該《綱領》宣告:" 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這表明,中國政府對舊政府所訂的條約,既不一概繼承,也部全部廢除,而是根據條約的內容決定是否予以繼承。1972年9 月29日上午,日本大平外相在北京的民族文化宮新聞中心向記者宣佈:" 作爲日中關係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已結束。這是日本政府的立場。"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日華和約》的內容沒有進行過具體明示的審查宣告,但是1972年,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重申了中國的一貫立場。該聲明第二條規定:" 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茲坦公告第8 條的立場。" 由此人們不難看出,不論是《中日聯合聲明》也好,還是《日華和約》也罷,兩者均對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問題上都有直接和間接的表明。

  《中日聯合聲明》同時也表明了,日本國政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主權權利。至於對《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都是持堅決反對的立場,更何況該" 和約" 根本沒有任何權利來拘束中國,所以,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提都沒有提到它。

  在1978年,《中日聯合聲明》中的基本原則被《中日友好條約》所確認,中日兩國政府的權力機關批准了《中日友好條約》。如果說結束兩國間戰爭狀態的最終有效手段不是" 停戰文件" 而必須有" 和平條約" 的話,那麽,最終拘束中日之間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就是《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友好條約》。而這兩項條約又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歸還中國,歸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事實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

  四,結束語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確認臺灣歸還給中國的一系列法律主要有:《國民政府發表對日本宣戰布告》(1941.12.9 )、《開羅宣言》(1943.12.1 )、《波茲坦公告》(1945.7.26 )、《日本投降文件》(1945.9.2)、《日華和約》(1952.4.28)、《中日聯合聲明》(1972.9.29 )、《中日友好條約》(1978.10.23)。這些條約雄辯地證明了日本國已經確認將臺灣歸還了中國。因此,臺灣的法律地位十分明確,臺灣不存在地位未定的問題。充分的法律依據證明:臺灣屬於中國領土的
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的合法政府。

  《舊金山和約》,它違反了一系列條約的規定,從本質上來說是違反國際法的也是無效的。該和約所炮製的" 臺灣地位未定論" ,不僅違反歷史事實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而且分明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半個世紀過去了,時值《舊金山和約》簽定50周年之際,又有人極力鼓吹和大肆慶賀,尤其持有" 台獨" 理念的政治人物,更是視《舊金山和約》爲台獨之本,救命之草。爲了讓世人全面瞭解《舊金山和約》與" 臺灣地位未定論" 的來龍去脈,看透" 台獨" 學者所謂的" 台獨" 法律根據,故撰寫此文。

台長: 鬼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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