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關稅稅收政策
(1)凡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專案,以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應由上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單位審核符合條件後,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投資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許可權、程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2)免稅物品應嚴格按國務院規定的範圍掌握,外商投資項目以及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國內投資專案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該專案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准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准予免稅,上述配套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的部分塑膠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進口建築材料、生產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國家規定照章徵稅的20種商品等以及單獨進口配套件及備件應照章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免稅審批手續在專案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並一律由直屬海關出具征免稅證明,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如專案所在地系非省、市政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處級海關受理“確認書”並對專案進口初審,報請直屬海關核准出具征免稅證明。
(4)海關建立統一編號的資料庫,各專案有關審批機構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直屬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必須按統一規範的要求填寫代碼編號。
(5)各直屬海關對符合條件的專案建立審批檔案。審批情況應按附表規定的格式設立專項統計檔,並將當月情況於下月10日前用電子郵件傳送總署關稅司。進口地海關在將免稅設備驗放後,應將驗放的情況填寫在征免稅證明上,並及時回饋給審批海關。
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術改造專案在1998年1月1日以後到貨的進口設備,有關專案單位可憑原批准的技術改造證明書和進口合同,到所在地直屬海關換領免稅證明。
加工貿易進口不作價設備按現行規定和做法由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核發手冊,口岸海關憑設備手冊驗放。合同主管海關要定期將審批和設備進口情況匯總報總署監管司備核,並應加強對免稅設備的後續監管。上述不作價設備如屬20種商品範圍的,應照章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上述國家鼓勵的內外資專案所需設備,凡在1998年1月1日後到貨,但尚未辦妥免稅手續的,進口地海關可憑銀行出具的擔保或徵收保證金先予放行,等補齊免稅手續後再予結案。
(8)上述免稅項目中,凡進口施工機械、特種車輛、非公路自卸車、船舶申請免稅的,應一律報總署關稅司審批。審批海關上報文件時,應同時隨附設備的樣本、說明書及照片等有關資料。
(9)凡進口地海關與審批海關不在同一地區的,如專案單位申請,經審批海關審核具備轉關條件的,可由審批海關聯繫進口地海關同意,出具轉關聯繫函,對辦妥免稅手續的進口設備可直接轉關至所在地海關驗放。轉關設備如與批准內容不符或有其他問題時,進口地海關應及時與審批海關聯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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