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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11:06:39| 人氣7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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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法律的原罪是要求每一個國民

的行為模式要做到同一個標準.

這一點大大的侵犯了一個最基本的狀況,

就是這世界的每一個人,都是不同的個體,

條件不同,環境不同,如何能用相同的標準來規範.

只是,一個有法治的社會,對絶大多數的國民,

利遠遠大於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所以遵守法律是國民(包括政府)的義務.

 

41日愚人節,台灣槍決了一名死囚,

和討論了通姦除罪化,

在還沒有廢死之前,若政府一直不執行死刑,

是不是政府一直不遵守法令,

是否要讓這些死囚,一直等到廢死通過而逃過一刼,

不知是否有法律處罰不守法的政府呢?

 

從民國91年大法官會議開始討論通姦除罪化,

怱怱的過了18,這法律有用嗎?

從結果來看這法律,刑事與民事最重要區別是,

刑事犯罪必須抓進監牢裏關起來,

但現今犯了通姦罪的結果,都是一年以下的罪刑,

也就是易科罰金了事, 所謂易科罰金,

是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

白話來說,就是被告繳錢給國庫,

就不用入獄服刑(以錢換自由)。

也就是說,藉由通姦有罪,來達到國家賺錢的目的,

這真的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這是我的觀點,不講大道理,只由結果看初心,

只希望學法律的人更多柔軟的心,並且與時進步.

台長: 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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