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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10:36:21| 人氣1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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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記得於12月31日前繳納!

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的車主,請記得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車主收到補繳通知書後,除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超商(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輸入169#)、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ebill.ba.org.tw)、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監理服務APP」繳納。

    高雄所提醒您,若家中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

新聞聯絡人:稅費管理課課長黃嘉種

聯絡電話:07-7711101分機401

台長: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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