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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16:23:22| 人氣15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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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逼車最高罰2.4萬元 行車要謹慎小心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施行,自103331日起,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機車可罰新台幣12千元至18千元,汽車則罰18千元至24千元。

屏東監理站特別提醒民眾,原條文的立法目的,原本是為了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但是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才增訂,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除繳交罰款外,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可謂不輕,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勿逞一時之快發生危險,傷身、傷神、傷荷包。


承辦單位:屏東監理站第四股

聯絡人:股長袁春珍  0937-637-477

台長: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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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4-04-08 15:22:54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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