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社論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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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台灣「又」發生了一起雙親攜兒女燒炭自殺憾事。報載,這對年輕夫妻因經商失敗,屢遭錢莊逼債,最後兩人不但選擇輕生,更讓各為一歲、兩歲的小孩陪赴黃泉。
「攜子自殺」是近幾年愈來愈常見的現象。兒福聯盟便公布一項數據指出:就在今年度即將結束之際,台灣已有33個小孩因家長或祖父母自殺,而連同喪命。毫無疑問,越來越多人對於攜子自殺的蔓延趨勢感到戰慄,畢竟小孩子是無辜生命,且其人生充滿了各種可能,根本毋須因父母的喪志而連同喪命。
除了憐憫與不忍的道德譴責外,另一對於「攜子自殺」的抨擊則具有鮮明的現代性色彩。這類說法認為,小孩子不只是無辜,更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並非父母的「私產」,「攜子自殺」行為,不啻是具有傳統父權傾向的雙親對其子女進行類財產的私人處分行為,毫不足取。
但上述兩種說法恐怕都有沒真正打到靶心。所謂對子女的憐憫與不捨,自殺雙親未必泯滅,相反地,他們甚至可能較常人來得濃烈,否則決定撒手人寰的父母也毋須如此在乎、計較子女的「未來」,並且在臨死前反覆擔心失去父母的幼雛究竟能不能真正活得安好。
也因此,攜子自殺往往是父母「深思熟慮」後的決定。若如此,則各種泛道德的批評都可能落入某種「譴責受害者」的陷阱而不自知。其實攜子自殺與安樂死的邏輯非常肖似。在定義上,安樂死即「慈悲殺人」(mercy killing),亦即旁人運用某種積極手段剝奪對方生命的動機都具有相當程度的「利他」成分。攜子自殺的父母亦然,倘若他們不確定,甚至不相信失去雙親的子女能夠(在台灣)自主、有尊嚴地繼續活下去,則攜子自殺的決定雖然看似殘忍,但卻可能會被雙親視為一種迫於無奈的「道德協助」。
當然,父母進行「慈悲殺子」的深思熟慮未必「正確」。就像現代性論者所稱,這樣的思維極可能是父母錯認自己是子女唯一的庇護者,誤把自己的遭遇視為子女未來生涯再製的迷思。但問題是,我們的社會支持系統究竟有沒有能力提出保證?眼前的殘破社會支持系統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化解臨死前父母的疑慮?若否,則父母的考慮不但自認自己的決定正當,甚至會因為他們所面對的正是這種千瘡百孔的社會支持體系,而強化其信念。
是以,攜子自殺現象的盛行,不啻對台灣社會投下一張張的抗議票!
人命神聖而可貴,這個道理不但放諸四海而皆準,用在親子倫理上頭更是人人皆信。然而,攜子自殺風潮似乎暗示,這樣的行為動機其實是不斷地向安樂死的倫理標準靠攏,這其中的意涵委實值得國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