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8.28
今天晚上的課是政府採購法
其實採購法在之前略略翻過一二
內容不是很熟稔
但是知道一些些
今天在探討的過程中
其實採購法對於政府機關來說
是有足夠的授權
可以讓採購機關去發揮
當然啦
我們常常說
有權就有責
這不光是公家機關
在民間企業也是一樣的
因此
在採購法中有授權給政府機關
同樣的
就有授權給查核機關(上級機關)進行查核稽查
不過
反正政府公務員就是這樣
多做多錯
少做少錯
不做不錯
行政效率不彰不是沒有緣由的
另外今天請教了幾個問題
第一個就是有關技術士設置的問題
老師的解答跟我的看法很類似
技術士主要是在現場從事操作與監督
因此如果我們營造廠屬於營建管理
那勞務的部分有另外分包出去的話
其實提供勞務的廠商聘僱技術士就可以了
政府要求設置技術士的目的
主要是為了提升施工技術
並不是在特意刁難廠商
所以當初我跟監造單位講的時候
監造單位還很堅持一定要我們公司聘雇
因為政府那個令裡面是寫承包商
所以他們就說我們的契約裡面承包商指的是我們公司
所以我們公司要聘雇
唉~
兩個不一樣的東西可以這樣解釋嘛?
那你叫你老婆是老婆
我叫我老婆是老婆
所以我去你家套用我的解釋
因此你老婆就是我老婆....@#$#$%^(&
甚麼跟甚麼啊
另外一個就是承攬手冊裡面工程完工後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註記
如果工程跨縣市
那就各縣市都需要去辦註記
最後就是很苦惱的問題
目前工程會設計了一個施工日報
日報裡面有專任工程人員的欄位
問題是法規裡面並沒有說一個公司要至少每個工地都設置一個專任工程人員
其實這句話不太對
應該是說
法規裡面並沒有說,如果妳們公司要標二十個工地,那妳們公司就必須要聘
二十個專任工程人員,
一般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大都只有一個
如果你有五個工地散布台灣
哪麼你的專任工程人員有可能每天都巡完五個工地嗎?
既然沒有可能
那麼日報上怎麼可能每天簽名???
呵呵
有趣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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