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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22:02:21| 人氣2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事起訴狀-勞工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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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OOO          住:O

被告:霖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新O市香O區大O路O之O號

代表人:OO

為損害貼償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自民國79年設立登記營業以來,含外籍員工已計有80名以上,尚有海外投資,是一家頗具規模的企業,卻無視勞健保條例相關規定為其原告投保勞健保,以致原告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津貼。(原證一)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日,自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性離職(原證二),符合就業保險人資格,向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津貼給付,為中高年齡可請領九個月失業津貼給付,唯原告已於106年9月1日尋得會計工作一職,目前仍在職中,至106年11月30日止已滿三個月,符合提早就業津貼資格。

三、原告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元(原證三),計算如下:

* 60% * 1個月+ 健保元  * 60% * 8個月 * 50% = 元。

四、基於上述事實,狀請 鈞院鑑核,准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護原告之權益,實感高德。

  謹  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原證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

原證二: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離職證明單。

原證三:原告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具狀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107/04/16第一次調解,就給對方講個夠,我只有偷笑完全不想反駁不想說話,對方被法官用平和的語氣幽幽的說"下次帶現金來當庭和解"(因我明確表示:不收支票不同意分期只收現金),法官有問我可否退一步少一點金額,同意少掉尾數1千元...這O.K.的啦(前後十分鐘)
*107/04/30對方拿了現金來,我連點都不想點,直接簽名走人,整個過程僅花五分鐘...結案
*不平待遇,要嘛吞忍下來,要嘛全力反擊,這當中當然也有勞工局的互推責任,社會局調解會的冷言冷語,就是要打壓你,讓你有委曲無處伸,尤其社會局的人員完全偏向廠商,這時仍堅持該完成的失業認定程序依然走完,唯有上法院是最快最有保障的
*小佐喵有給了很多參考法條,但我自覺看來雜亂,我們不是專業人士,只要重點有表達清楚,簡單扼要即可,又可免於引用法條之錯誤

台長: w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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