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心得:女人的反擊力及反彈力超強~凡事留一分不要逼我至絕境,不要對我使用激將法,不然我無法受控制
*原來法官也怕告到底的人,會想辦法讓你和解且無法再提告~
今天是換了第三位法官庭審了,我還是相當佩服能當法官的人~這位法官有做相當的功課,一設定就是要以和解結案,今天沒有交互詰問,都是個別請原告出去,請被告出去,這樣單獨的與原被告談條件,至於金額,法官是完全不出聲的用手比了數字,釋義後法官即請你退出庭外,再由被告進入
當然法官會講的讓你無法辯駁她,我也不知是否會掉入法官的陷阱,不過錢多錢少不是重點,重點在:女鬼得付我侵權損害賠償費
女鬼只要拿出一毛錢,牠都很嘔;而我再多的錢也不屑,討個是非公道罷了
我有當庭表明希望是判決的方式;但法官勸說要儘快能拿到賠償金才是比較實際
這種亂搞事件,真愛乎?沒有,女鬼還當庭要向末日狼人要錢...難怪有人不當要當鬼
要不要委請律師?女鬼的律師一看這次法官的自由心證(當庭有說光憑汽旅的就可以判侵權,其餘的沒有必要爭執,都是間接證據,不影響本案),所以馬上也幫著法官勸說被告女鬼要同意賠償
*註:開庭前兩天的晚上才接到女鬼的答辯狀繕本,時間急迫的於前一天下午遞狀進法庭,沒有多修正
民事補充理由狀
股別:X股
案號:100年度訴第XXX號
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活力媽媽 住OOOOOOOOOOO號
被告 謝女鬼 住新竹縣X山鄉橫X村XX號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謝女鬼以不起訴狀為其本身行為脫罪,一切概已不復記憶為塘塞,也不願意配合聲紋比對驗證,皆可由庭訊中證明。然敦股XX年度偵續二字第X號妨害家庭案件101年1月11日下午3時庭訊內容,檢察官當場告知該案當事人(原告及末日狼人),根據調查局100年12月27日的DNA檢驗報告,衛生紙團可以百分之99.9%確定為被告的精斑,沒有任何女性細胞,但是內褲裏有被告精斑及女性細胞...。查被告所提示不起訴處分書日期為99年X月XX及99年X月XX日,調查局的檢驗報告為100年度,怎可能於99年度就能予以不起訴,然不起訴並不代表被告沒有侵權損害原告權益,原告為維護本身權益,會上訴到底,目前再議偵查中(證1:詳案號敦股XXX年度偵續二字第X號刑事傳票)。
二、 民國90年初,原告夫妻得知公司有意讓被告謝女離開,原告夫妻不捨該女適逢家變及本身又無法生育,儘力於公事上給予協助,讓其能在原公司順利離開至新公司就任,沒想到被告謝女至93年度離職至99年度3月5日被原告會警於168汽車旅館抓姦,被告竟違害原告有這麼長的時間,一步步破壞原告家庭結構,到要求原告離婚,傷害原告的行為是持續且加深,至民國98年為小佐喵基測之際,更是經常來電騷擾,讓原告家庭無法正常作息…。
三、 原告於99年3月5日抓姦後,於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監護權之爭、扶養費訴訟、財產之訟至101年3月5日收到判決確定書止,這歷經兩年的官司訴訟,原告活力媽媽一方面得擔心失去任一小孩,小佐喵、陽光少年,也必須面對一家人即將分離的事實,這些全是拜被告謝女鬼所賜,然被告對男女不當交往卻不當一回事,也不認為這是違法之事,目中無法,心中更無道德規範已是事實。(參原證三至原證九)
四、 被告一直強調無力支付原告所請求之精神賠償費,卻有能力炒作股票、出入有兩部所費不貲休旅車代步,有能力委任大律師為其行為辯解脫罪…,被告為其成人應為自己損害原告權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五、 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六、 基上所陳,親情無價,被告之行為不僅影響原告婚姻、家庭,及與二名子女之親情共三人,之始作俑者,且惡意狀態目前仍持續進行中。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酌情據法,賜判決如起訴聲明,以維權益,毋任感禱,實為德便。
謹 狀
證物欄: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具狀人:活力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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