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0,訴,418
【裁判日期】1001230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小佐喵媽
被 告 末日狼人
訴訟代理人 惡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段○○○地號、面積六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二分之一之土地,及其上○○○○○段○○○建號,門牌號碼○○○○
路○○巷○○號,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拾玖萬
肆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收到判決書是應當要開心的,但並沒有,只是很平淡的沒放在心上,
該睡覺就去睡覺,仍如平常的日子一樣的過~
*孩子,房子,金錢都是我的,本來就是我的,通通是我的,末日狼
人打回原形而己,他本就一無所有
*原這場官司是我一丁點把握也沒有,又問不到人,就堅持到底全力
爭取~是你的該你的就是你的,任誰也奪不走
*101/02/29去電詢問書記官,她說對方未上訴,判決確定書因案件
太多,已delay了,尚未寄出~啊~啊~啊~實在好久了耶,您沒趕
快寄出我無法去過戶,一件事就會懸在那兒~
*101/03/02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還是影本,實在有夠奇怪,影本
不能用,101/03/03一早親自找了書記官,重新要了一份正本,內文
如下: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本院受理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OOO與被告XXX間履行契約
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1
年2月9日確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這個訴訟是我比較有經驗了,有把資料歸的比較完整了,再將時間要
整理供參考時,意外的發現我竟完全忘了要向對方請求訴訟費(是看到
卷宗中有收據),所以有回饋到我自己
99年12月20日 遞民事起訴狀(雖附件證物相當齊全,但...)
99年12月23日 通知補建物的課稅現值
99年12月30日 補正建物的課稅現值
100年01月03日 繳交裁判費9,800
100年01月09日 法院函文是否同意調解
100年01月17日 回函法院-請儘速進行訴訟程序
100年03月21日 言詞辯論
100年04月18日 申請併案審理(這審法官的要求,但是另一審法官不
同意而作罷)
100年06月24日 言詞辯論
100年07月03日 就被告100/06/24言詞辯論原告補充說明遞民事準
備書狀
100年08月08日 法院發文七日內爭點說明表示意見
100年08月19日 遞民事陳報狀-補法院發文限期爭點說明表示意見
100年09月05日 法院發文-爭點審查程序業於100/09/01終結,進
入審理程序...就換了一位法官了
100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
100年11月01日 言詞辯論
100年11月14日 被告提起反訴
100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
100年12月13日 終結的言詞辯論...法官說她要判決了,但未說何時
判決,這庭是因被告提反訴臨時加開的
100年12月23日 被告撤回反訴...因法官不再審理此案了,是否是因
撤回面子比較掛的住
100年12月30日 判決
101年01月05日 收到判決主文
101年02月09日 判決確定-對方未上訴
101年03月02日 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
*這僅是一個案子,而我的案子好像都很花時間,在我後面提訴的進
度都超前我結案,這之中我還有其他訴訟進行中連帶有三份收入的工
作,我整理好回頭看很佩服自己的"毅力",說穿了就是"盧",好
聽叫"堅持到底",沒有人想要這麼混亂的人生,但是別人踩到你,
要不就忘掉,忘不掉的就像我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