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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 23:23:35| 人氣1,8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標題:『廢除死刑』之佛教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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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廢除死刑』之佛教觀

 

 

(一)此乃不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將激起民怨(尤其是『被害家屬』),由民調72%人民不贊成『廢除死刑』可知。如是『有關全民福祉』之議題,不能只依少數人之意見,而罔顧大多數人之意見一意孤行,將影響『執政黨』之行政而失民心,身為『閣員之部長』,對如是『惹民怨之不成熟』議題,不應隨便放話。

(二)此乃違背佛法所謂『因緣果報』之天理。法務部長無權力不批准『已三審定讞』之死刑犯之執行槍決,否則會得到『被害者冤魂』之報復或騷擾,最近幾任之法務部長之不好下場可知。

(三)死去之被害人將不服而『冤氣未消』,造成陰魂不散,興風作浪,危害人間,今日台灣『暴戾之氣』瀰漫,犯罪案件有增無減可知。

(四)此將無法嚇阻犯人『慘無人道』之犯罪行為,讓殘暴之加害人有侍(無死刑)無恐,而連續作案殺害無辜之人(被害人之『生命人權』也要受保障),甚至於『心存僥倖』而繼續犯案,多作一件,多殺一人,將多得回票價,反正頂多是『無期徒刑』<刑法56條對連續犯只加重二分之一之廢止同其立法意旨>

(五)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只要有『終身監禁』之配套措施即可。殊不知如此將『浪費公帑』全民負擔,拖垮國家財政,甚至於監獄有『人滿為患』之虞。

(六)死刑之槍決,乃是『死刑犯』之罪有應得,在佛法上認為是其『作惡多端』之『花報』,執法者應『依法執刑』。而其真正之『果報』,乃是下『地獄』之報應。俟地獄報期滿,再生人間時,若『因緣際會』,將被『前世被害人』所殺害償還『命債』,故常有找不到『兇手』之懸案發生可知。

(七)大多數國家乃保留『死刑』(連民主法治之美國,也很少州廢除死刑),甚至於有很多『廢除死刑』之國家(如菲律賓,日本等),實行結果是『格格不入』,而再次『恢復死刑』之執行可知。

(八)在注重『加害人之人權』同時,對『被害人生命人權』也要顧及,否則無辜人民,人人自危,不敢出門。不但影響財經發展,甚至於在家也有被『強暴』『搶劫』『殺害』之險,身為『執政黨』之政府,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將有被唾棄而失去『執政權』之日。

(九)經『三審定讞』之加害人,已罪無可赦。所謂欲其生而無『正當理由(已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赦免者,是對『加害人之人權』已有多層保障,怎麼說是『違反憲法』之生命權保障呢?那麼無辜之『被害人生命權』,將如何交代?可知那種論調,是『無稽之談』。

(十)設若為了『沽名釣譽』而遲延四年『未批准』執行死刑,將更使『被害人冤氣』未消而擾亂蒼生,造成社會不安,有責之『政府及有關單位人員〈如廢死聯盟等人員〉』,也將得到『護短』之報應(最近幾任之法務部長之不好下場可知),理應深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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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一則報導,可證實末學上述== <四)此將無法嚇阻犯人『慘無人道』之犯罪行為,讓殘暴之加害人有侍(無死刑)無恐,而連續作案殺害無辜之人(被害人之『生命人權』也要受保障),甚至於『心存僥倖』而繼續犯案,多作一件,多殺一人,將多得回票價,反正頂多是『無期徒刑』 <刑法56 對連續犯只加重二分之一之廢止同其立法意旨>。==之正確:

韓國11年間未執行死刑殺人犯猛增32%

 

韓國在1997年12月對23名死刑犯執行死刑後,已有11年沒有執行死刑。據悉,比起執行死刑時期,不執行死刑以後,殺人犯增加了32%

 

據法務部向大國家黨議員朱光德提交的資料顯示,在執行死刑時期的1994年年至1997年年,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沒有執行死刑的1998年年至2007年年,在10年時間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被移交給法庭,殺人嫌疑犯增加了32%。資料還顯示,在1997年年以前,因殺人罪被起訴的犯罪嫌疑犯,一年不超過700人,但在1998年年以後,每年都在700人以上。

 

 

 

台長: 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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