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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2 02:12:33|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一百零三章 名人傳真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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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坦白說,

我覺得名人應該有罪,

但是當初不知為何(或許是一種想要挑戰的心態吧),

面對萬里長城,就想長出翅膀,跨越城牆

(這大概是每一個初出茅廬的小夥子,都曾有過的夢想)

案件事實不複雜,名人擔任婚紗公司總經理,

由於一次大火,造成店內客人逃生無門,有人被嗆死,

有人逃至頂樓冒險跳下摔傷、摔死

事後消防人員安檢,照例發現管線老舊、未定期更換、

以及消防措施不合格等等問題,所以依照實務上慣例,

除了公司董事長外,總經理也被認定是實質經營人,

屬於負責人之一,被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判決有罪。

擔任董事長的名攝影師,印象中好像是一審判決有罪後,

並未提出上訴(大概是對刑期也不爭執),

只是知名度更高、身為公眾人物的名人,堅決上訴到底,

求一個清白。

如果你想攻陷一座城堡,你必須突破城牆,或者撞破城門,

如果你想要一個總統下臺,你必須拿出弊案證據,或者證明他說謊,

如果你想要娶到公主,你必須高大威猛,或者擅長打桌球,

如果你想要買禮卷,你必須是貴夫人,或者起碼要一買三十萬起跳,

如果你想當爆料達人,你必須带假髮,外加瞇瞇眼,

如果你想要打掉一個有罪判決,你必須找出有罪的證據,然後一一擊破,

如果你想要統一獅隊輸球,你必須吃光鳳梨,或者是追殺比爾…

(有看職棒的就看的懂)

原審認定有罪證據有三,

一則名人是總經理,二則火警發生時,有證人證稱婚紗公司明明知道已經火警

了,卻隱瞞客人,導致逃生不及傷亡慘重,

三則平時安檢不確實,消防設備老舊。

首先針對擔任總經理一職,我們提出的看法是那僅是虛職,

很多公司行號喜歡找名人掛上顧問等頭銜,目的在於招攬客戶,

就像房屋建商打出和小天后蔡依琳做鄰居一樣,

純粹是商業手法,實質上不可能名人實際參與經營,

況且我們提出擔任總經理期間,名人一堆拍片計畫、出國宣傳等等

資料,證明名人不是長長在國內,更不可能天天到婚紗公司坐鎮。

不過印象中不巧的是火警當日,名人恰巧在公司內,

所以檢方才質疑,名人明知火警已經發生,卻未做妥善處置,

甚至有隱瞞客戶之嫌。

對此詢問過名人(當然不是我問的),

名人極力澄清火警發生時,婚紗店內員工無人確知已經火警,

只是聞到好像有煙味,派人前往查看發生啥事,

派出的人都還沒有回來,火勢已經大起,並無刻意隱瞞。

第三安檢未過一事,基於我們主打並非實質負責人,

所以並不知情(否則辯的越清,代表了解越深)。

不過有罪判決證據還是相當明確,想翻案並不容易,

只能從浩瀚卷宗裡,一再的翻閱,

有沒有其他有利的證據。

带給我們一現曙光的東西發現了,

竟是一份原本對我們不利的證據……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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