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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0 00:12:26| 人氣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十七章 消失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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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郭上校一文,雖有後續故事,奈何本案目前仍在進行當中,故不便多談,感謝老友提醒


其實本來只是單純自己寫寫網誌,經過某新聞台台長大力推薦,幫我弄了一個新聞

台,後來老劉贊助幾篇番外篇後,一下之間po文速度很快,自己有些惶恐,說實在

也有些壓力,加上近日只剩我自己獨立撰寫,有時總有一種不如直些寫一篇「消失

的老邱」然後收手的念頭,反正我也已經離開那家事務所了,不過打開我的

notebook,看到三年來在台南打過的兩三百件官司(兩三百份狀紙),總覺得還有

很多的故事可以說,畢竟每一個案子,對於法官、律師,可能只是個案,但是對於

當事人本身,却是影響一輩子………

其實我自己認為,若是以文中的人物個性,老劉比較適合當檢察官(我想它在勘驗色情光碟時會很認真),厚速共適合當法官(沒人比它更了解生理構造,更適合判斷性侵害驗傷單真偽),

我自己呢?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自己心中有一把尺,遇到不平的案件,我會據理力爭,遇到一些自己很不想打的案子,我盡量會在公理和當事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點,很多時後開庭時聽完檢察官的論點,我很想起立鼓掌,但是我不能,我只能試著走在鋼索上,找出一個最有利的平衡點,一旦有一天,鋼索斷了,我也會下台一鞠躬……

曾經有一個案件,被告被控侵入住宅又傷害屋主,打傷了一個女人和一個失明的老

先生(女人負責看護老先生),

案情稍稍複雜,用人物表示如下:

被告 甲男 孔武有力 與被害人乙女曾有過一段情

被害人 乙女 外表柔弱 內心… 積欠甲男一百萬未還

被害人 丙男 雙目失明,企業家,由乙女負責當看護

證人 丁男 甲男的朋友,開庭到最後才出現,可證明甲男不在犯罪現場

經過了案情討論,我知道甲男和乙女曾經有過一段情(應該算是甲男暗戀),當年乙女婚變後,甲男曾經資助乙女投資生意,不過據說甲男連乙女手都沒碰過,就花了一百萬,然後乙女隨即避不見面,甲男心有不甘,經過多方尋找後,發現乙女現在幫千萬富翁(嗯 百萬進步到千萬)丙男當看護,某年某月某日晚間九時至九點半間,被告甲男翻過住家圍牆侵入丙宅,然後毆打乙女及失明的丙男後逃逸,

案經乙、丙提出告訴…(以上採自台南地檢署9x年偵字第xxx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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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找對的律師上天堂,找不對的律師你就住牢房」,原本是

一件小案子,但是被告甲在地檢署時找了一個很不對的律師,所以

被起訴了,在法官開庭之前,它來到了本所,成為了我的當事人,

儘管我是疑點重重,詢問案情時像砲轟的立委,奈何被告堅稱當天

他絕對沒有侵入人家住宅,也沒有打傷人,純粹是因為那個狠毒的女

人陷害(目的大概是想不用還一百萬),丙男也配合演出誣告

帶著半信半疑去開了第一次庭,法官果然表明了心證,不太相信被告

的說辭,

開完庭,我告訴被告:「XXX,這個案子輸面很大喔,你真的沒有其他

證據或者對你有利的證人嗎?」

甲臉色凝重:「律師,我真的沒有證人,不過我真的沒有作,你不

相信我可以發誓」

既然如此,我相信你,律師法規定我們要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我只有告訴甲,在下一次開庭前,盡量在回想當日、當時到底和誰

在一起,以便傳喚證人作證,否則案情真的很不樂觀

奇蹟似的,開庭前一天,被告甲告訴我,他想起來了,當日他因

為工作關係,自下午六點起,和某位工作上同事一起吃飯,飯後兩人

還到東區一家XXX咖啡店喝了幾杯咖啡,一直聊到九點多才分手,

換句話說證人可以證明他不在犯罪現場,

聽完後,我急忙要求被告甲明天一定要將證人帶到現場,接著緊急

寫了一份調查證據聲請狀,準備明日當庭提出,然後忙完一切後,

在凌晨飛車從東區XXX咖啡店開到案發現場,一路上,我已經使出藤

原拓海的甩尾、飄移、水溝戰法等絕技,趕到犯罪現場時,仍舊超

過三十分鐘,換句話說,被告假如果真的跟人喝咖啡,那絕對不是

當晚侵入住宅者……

開庭當日,證人來了,我在開庭前,詳細的詢問了整個時間過程,

果然一如被告甲所述,甲、丁兩個人喝完咖啡後才離開東區,

接著是開庭,我首先遞出狀紙,要求臨時傳喚新的重要證人,

檢察官首先表示質疑,既然該證人如此重要,當初為何不傳?

老實說,我的心中也有同樣的疑問,不過法官以該證人事關重大,

同意傳喚,但是為了避免被告和證人串供,所以詢問證人時,要求被

告先到法庭外等候,被告走出法庭時,我看到被告手扶了一下口袋(

大概是下意識想要先到庭外抽一根煙等候)

此時不知為何,我的腦筋一片空白,彷彿覺得有些事不對勁

法官:「律師,你可以先問證人了 律師? 邱律師?」

那一剎那,我想到不對勁的事情在哪了,深深吸了一口氣

我:「證人丁,你願意據實作證嗎?」

丁:「我願意」

我:「庭上(此是開庭時對法官的尊稱),我說的話可否先不要記載在

筆錄上?」

只見法官一臉胡疑,但是依舊點頭答應

我:「證人我必須提醒你,你剛剛有簽過一張具結文,你如果作偽證,

罪高可以判到七年有期徒刑你清楚嗎?」

丁:「我清楚」

我:「那我再一次提醒你,被告所犯傷害、侵入住宅等罪,都是三

年以下徒刑輕罪,你若是偽證非常不値得」

此時包括檢察官、法官都覺得頗為訝異,連一旁昏昏欲睡的陪席法官

好像都活了過來

證人丁望著我,好像被拆穿秘密一般,點了點頭

接下來我正常詢問證人,案發時間和被告在一起經過,分別作了哪

些事,

果然,證人表示當日和被告吃完犯大約晚間八點半就分手,並沒有

去一起喝咖啡到九點半,原本開庭前那段信誓旦旦的證言,消失不見

我不知道法官作何想法、檢察官作何想法,我只知道自己鬆了一口氣

但是也歎了一口氣,

其實,是被告自己一個小動作出包的

東區那家咖啡店我也去過,店裡並沒有設立吸煙區,

被告表示案發當日在店裡喝了一小時咖啡才離開根本不可採,

因為被告是個老煙槍,從他剛剛離開法庭時那個下意識小動作可知

這個案件的最後,我勸被告認罪了,法官、檢察官也同意在被告對於

被害人乙、丙當庭道歉後,給予被告緩刑

結局算是圓滿的,被告不用被關,證人也沒有犯上偽證罪

只是,我自己 開庭 開了滿身冷汗

離開法庭後,我一直在想,自己作的是對是錯

表面上,好像結果可以接受,其實,我應該有違反律師倫理規則

(質疑自己證人,未就被告最有利結果—無罪 作辯護)

我也深怕被告事後去詢問證人,會發現是我讓它在法庭上改變了

原先的證詞,

更害怕自己判斷錯誤,或者法官不同意給被告緩刑,被告向老闆申

訴等等,

我只能說,我僥倖賭對,只是,人的運氣不會一直好下去的…..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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