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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契約之解除

租約契約之解除 租約契約之解除,適用民法債篇通則之規定,大略陳述如下:   一、解除權發生之原因有: (一)因給付遲延:租賃乃定期行為,非於一定時期履行,不能達契約之目的,故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

新聞台: 租屋法律諮詢 | 台長:ezlok-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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