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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3 10:38:55| 人氣2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0/12/30公布新修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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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51  號令修公布
第 59 條條文、增訂第 26-1、51-1 條條文、刪除第 52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五十二條條文依前三條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本條刪除)


舊:  第五十九條條文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新:  第五十九條條文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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