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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10:59:19| 人氣1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法官解釋第 6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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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第 673 號

 

所得稅法114條違憲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後段:扣繳義務人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部分"

 

Why ?

處罰顯已逾越必要程度 ,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停止適用

 

原法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大法官怎麼說?

應扣未扣處1倍 => 大法官覺得合理

未於期限內應扣未扣處3倍 => 大法官覺得合理

"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 統一按3倍罰鍰 => 大法官覺得不合理 and 不符合比率原則,有關機關對未於限期內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而處罰尚未確定之案件,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

有關機關對未於
限期內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而處罰尚未確定之案件,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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