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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條修正理由 - 命令解散之情況

公司法第十條修正理由第十條條文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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