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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 之一修正理由

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 之一修正理由753-1    條文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Why 要修正這條? 應該說是新增 (99.5新增)情境如果因為當公司的董事,代表公司成為公司的保證人..例如公司向銀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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