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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每小時扣500元 勞工局:違法

更新日期:2010/02/04 13:44

(中央社記者陳俊諺台北4日電)台北市議員許淑華今天表示,聚光工作坊訂定不合理的遲到扣薪制度,導致某員工1個月曾被扣薪近萬元。勞工局表示,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將輔導聚光改善並開罰。

許淑華陪同聚光工作坊離職方姓約聘員工召開記者會。許淑華表示,北市社會教育館委託聚光辦理親子劇場前後台管理服務,聚光卻在與勞工簽訂的工作規章中規定,上班遲到每小時扣薪新台幣500元(遲到1分鐘即以1小時計),當月累計到第4次以上,每小時扣2000元,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也違反勞基法規定。

許淑華表示,契約書明定聘用報酬為3萬5000元,但方姓員工光是去年11月就被扣了8000元,12月更達9500元,在東扣西扣下,陳情人曾有月薪只剩1萬8000多元,她向社教館申訴,也僅被要求配合契約規定,社教館並未要求聚光改進或協請勞工局介入。

方姓員工則說,她民國97年開始在聚光服務,去年9月公司突然改變打卡罰則等規定,且未充分告知,跟公司反映也沒效,結果月薪被扣到只剩1萬出頭,實在過不下去。

然而,聚光負責人李俊餘聽到陳情人描述時相當氣憤,甚至在記者會場摔資料。他指責方女在職期間出勤紀錄不佳,並說經營團隊須有紀律,薪資扣款他都挪作年終獎金、社交活動等福利,但若規定違法,他願意修改,並負全責。

勞工局專員呂基榮表示,扣薪有比例原則,依勞基法規定,若勞工有遲到事實,雇主只能扣除未提供勞務時間的工資(如遲到5分鐘,只能扣5分鐘的錢),聚光規定恐已違法,若查察屬實,最高將可罰6萬元,勞工局也將立即輔導雇主改善相關規定。

社教館長林慧芬則說,事前不知聘僱合約內容,會督促聚光依勞基法改進。990204

台長: 小菁~婦幼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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