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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7 17:17:35| 人氣422|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條萬條,不敵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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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法條萬條,不敵金條。

這幾句話大家朗朗上口,尤其是歷經法律訴訟的人,更能深深體會,不過,凡事總有例外的時候。

在台灣,大車撞小車,是大車的錯,小車撞機車,是小車的錯,機車撞行人,是機車的錯,大人撞小孩,是大人的錯,大人被小孩撞到,還是大人的錯,這種不經大腦的是非判斷,一直是台灣民間普遍的常識,雖然,這樣的常識,未必完全合理。

曳引車撞死兩歲幼兒。如果單以這樣的標題看待,大型貨卡司機的殘暴行徑,實在是令人髮指,但是,訴訟結果,法官卻判定司機無罪。

屏東地院法官,以真人實驗加上三角涵數運算,證實案發當時,死者位置處於駕駛視線中的死角,因此判定駕駛無罪,然而其中還有一項重要因素,乃在案發當時,推著嬰兒車的阿嬤,並沒有依照規定行走斑馬線,這事在法庭上,阿嬤自己也坦白承認,所以,駕駛無罪也是理所當然。

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西方國家,家屬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西方國家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至於人車,一樣也是平等;但台灣是個有情有義、充滿人情味的地方,道義責任絕不能免,司機也將一輩子背負著良心譴責,但在法律層面上,司機並沒過錯與罪責。

人命關天,家屬的悲慟心情可以理解,也能體會及諒解,因此法律賦予再次上訴的機會,無論二審結果如何,是否會找出其他證據來翻案,也要二審之後才知道,不過,一審法官的判決,倒是創下良好的先例。

司法改革喊了幾十年,到底成效如何,跑過法院的人最清楚,如今出現這樣的判例,台灣司法,彷彿看見了一絲曙光。

台長: 北極駱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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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琳
但願司法人員能夠漸漸認清自己的地位是超然的
這樣才是國家、百姓之福
2007-09-08 14:34:37
版主回應
希望如此,希望啦
2007-09-13 05:56:00
ines
此事過後,希望是行人的我們今後能不隨意穿越馬路而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2007-09-11 09:11:50
版主回應
以香港來說,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單子照開,在台灣,行人亂跑亂闖,似乎也司空見慣了。
2007-09-14 02:47:05
法律 不一定保護弱者 不是嗎?
不早就淪落為 有權有勢有錢者的玩具...
2007-09-16 02:41:38
版主回應
真是稀客,非洲姐姐也來了,這個時間,那邊是應該晚上吧。
法律,在規則上是用來保護弱者,不過,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經過人類的靈活運用之後,法律不只是玩具,也是特定人的工具。
2007-09-19 01:44:3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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