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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謊比上賓館還嚴重

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職權是當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憲法或法令有疑慮時按正常的程序交由大法官來解釋作為最明確的依據。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用之。 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新聞台: ★ED私人頻道 | 台長:愛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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