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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20:58:42| 人氣8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分紅保單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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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項規定,壽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所謂參加保單紅利的保單,或簡稱分紅保單(Participating policy,par-policy),係指保單條款中,明文規定可參加保單紅利給付者,而保單紅利即保單持有人參加壽險公司經營分紅保單所產生盈餘的利得。

人壽保險在實務經營上,由於契約具有長期性及不確定性,保險公司為能履行契約上所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在計算保費時通常較為保守,保險公司會因為實際營運狀況與預定保費計算基礎間產生差異而產生盈餘,如實際的死亡率較預定死亡率為低,產生死差益;實際的投資報酬率較預定利率為高,產生利差益;實際經營費用較預定費用為低,產生費差益等。因而乃有分紅保單契約之簽訂,將實際營運經驗與預定假設之差額,所產生的盈餘以「紅利」的形式支付給要保人。

而人壽保險保單依發放紅利與否,可區分為

分紅保單(participating policy)

不分紅保單(non-participating policy)。

我國的保險契約在過去以強制分紅的方式規定保險公司,不論公司營運的盈虧均須給付保單紅利給保戶(強制分紅保單),因此沒有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之區別,然而為順應潮流趨勢推動紅利自由化後,我國保險市場終於推出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兩種不同型態的保險契約,促進保險商品多樣化,提供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商品時有更好的選擇空間,符合投保大眾之實際需要,以下先後回顧兩種不同意含的分紅保單,並比較彼此的差異。

強制分紅保單
所謂強制分紅保單,是指在民國93年1月1日以前,壽險公司所銷售的保險商品,經由保險司所核准的死亡率、利率水準來向保戶收取保險費,如果未來壽險公司的營運狀況良好,因為發生利差益和死差益的情況而產生盈餘,就必須依照主管機管所規定的紅利分配方式,分紅給保戶,可以說是一種「齊頭式平等」的分紅方式,因此不論是向那一家壽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商品,只要是相同的類型的險種、有相同的保障、預定利率與死亡率,每年所得到的分紅金額可能都相差不遠,且保戶一定可以獲得紅利的分紅,所以雖然稱為分紅保單,嚴格來說卻只是退還保戶超收的保費而已,保戶並不像股東一樣,可以享有壽險公司實際經營上所獲得的成果。

現今的分紅保單的特色如下:

(1)在保費計算方面,分紅保單保險費率之計算係基於較保守之假設,如果壽險公司實際營運績效較假設為佳,則以分紅方式將分紅保單業務之盈餘適度回饋保戶,故雖分紅保單之保險費較不分紅保單為高,但保戶於未來可與壽險公司分享其經營成果。

(2)壽險公司一旦決定要分紅時,亦將依一定處理原則來計算個別保戶可獲得之紅利,對於保戶貢獻度達一定期間以上且符合特定條件者將有特別之紅利。

(3)分紅保單因提供保戶參與分紅之機會,不同於投資型商品風險由保戶完全自負之情形,保戶僅需承擔壽險公司經營分紅保單之部份風險,為兼具投資與保障的壽險商品。

台長: 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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