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常見糾紛 定押金返還最多
緊接著6月畢業季,便是7月暑假來臨,正是學生及社會新鮮人的租屋旺季,而年輕人在租屋時,因為經驗不足,一時心動便支付定金,但事後反悔,導致「終止租約」(如定金返還、提前解約等)糾紛最常見。
教育部長吳清基指出,全台灣有163所大專院校,因校園宿舍供不應求,或因學生自身考量,仍有27.34%占比的學生需要在外租屋,年輕人租屋時要保障自身安全。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說,年輕學生或社會新鮮人租屋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臨時有變故,必須終止租約時,所衍生的「定金返還」、「提前解約」等糾紛,其次則是「房屋修繕」的責任歸屬最令人困擾。
呂秉怡舉例,家住北部的小佳,考上南部的學校後,在學校附近找到房子租屋,事先繳交5,000元的定金,並與房東約定「開學前2周簽約」,但卻在支付定金的隔天,小佳因父親失業必須暫停學業,但儘管小佳還未與房東簽約也未入住,仍不能請求返還5,000元的定金。
因為根據《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規定,給付定金後,除了標的物不可抗力之因素滅失、當事人針對契約細則無法妥協等特定事項,否則無法要求定金返還,在法律上仍歸責於「因付定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可見小佳在法律層面誠屬理虧,因此定金無法拿回。
而租客「提前解約」時,「押金返還」也是常見問題,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提醒,一定要提前1個月告知房東,假設租客與房東簽下1年期租約,以崔媽媽基金會版本的契約來看,租客有權利住滿1年,房東則有義務提供房屋讓租客住滿1年,不可另租他人或違約趕人。
若租約未到期,租客需要提前終止租約,依據《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租客應提前1個月告知房東,房東依約可請求租客於終止租約時,給付1個月的租金做為賠償,雙方可協定由租客另外支付、或由房東自押金中扣除。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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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3管道 租屋有保障
年輕學子或社會新鮮人租屋,最怕遇到惡房東、租到爛房子,影響生活品質,目前教育部與崔媽媽基金會合作規劃「租屋注意手冊」,可連結教育部網站下載使用,或善用以下3大管道,租屋更有保障:
一、簽約時以內政部與消保會版本的契約,或崔媽媽基金會版本的契約為基準:
租屋族與房東簽約時,通常房東會有自己的契約版本,或到書店、文具店等購買契約書彼此簽約,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建議,為慎防居心不良的房東,在契約條款內容上動手腳,因此租客可爭取使用上述2種版本的契約為基準,較有保障。
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必須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消費者才可享審閱期,但一般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契約,則不適用於消保法的規範,因此租屋契約沒有審閱期。
租屋族簽約時務必要仔細閱讀,若有不懂之處立即問清楚,或以文字加註說明事項,在契約的增刪處由雙方簽名或蓋章。
二、善用學校專責租屋單位:
目前各大專院校皆設立專責單位,如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成立「賃居服務中心」、東吳大學設立「住宿服務組」等,學生在外租屋遇到問題時可善用,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更編印一本「租屋手冊」,提供議價技巧、租賃法條、簽約、報稅等撇步。
三、委由房仲人員租屋:
若平日事務繁忙,也可委由房仲人員代為找房子,透過房仲篩選需要的物件,可省下來回看屋的奔波時間,但由於房屋仲介在《民法》上屬於「居間」性質,因此成交仍要支付半個月的租金做為服務費。
而在支付定金之前,租屋族可透過房仲向房東提出條件,如牆面重新粉刷、設備更新等需求,若在給付定金後,才表示屋內設備需要更換,則已失去最佳的協商時機。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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