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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07:12:45|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都更修法 「拔釘子戶」1年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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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都更誘因,增訂「拔釘子戶條款明定強制拆遷以六個月為限有特殊且正當理由,准延長六個月。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表示,修正案通過後,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定強制拆遷期限後,最多只能再延長一年。

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卅年以上的老舊建物占總戶數的三分之一截至三月,核定民間都更計畫有兩百卅六件,規畫整合中有四百一十件,但都更辦理過程常因釘子戶問題,一拖就是十幾年。

現行條文雖然規定強制拆除或遷移以六個月為限但沒有明定延長的次數或期限,不願搬遷者往往鑽法律漏洞,阻礙都更計畫。

通過的修正案簡化都更程序的內容還有四項:一、都更若全體所有權人已同意,都更計畫擬訂或變更時,公開展覽與舉行公聽會期間,由先前卅天縮短為十五天。二、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應支付費用一般先由實施者代墊後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應分配額度;修正後規定上述費用納入共同負擔項目。

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更,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免依規定審議、舉辦公開展覽或公聽會。四、變更計畫部分,包括原參與分配人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實施者與分配人變更分配單位,只要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2010/04/21

http://key88.net/article19886.html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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