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7日表示,納稅人若以「借新還舊」理財方式,調整房屋借款的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若超額認列利息支出者,會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北市國稅局表示,若納稅人所申報的利息支出,經過電腦內部比對後,發現房貸進行「借新還舊」的理財規劃,承辦員會特別注意利息支出項目,如果新借款總額高過舊借款餘額者,不可將新借款銀行開立的利息支出總數全部扣除,而需要經過重新計算才行。
該局舉例指出,甲君86年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至96年底借款餘額為2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增貸100萬元。
甲君97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列報97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時,僅能以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為10萬元,計算方式為: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而非以新借款300萬元之利息支出15萬元來列報。
納稅人錯報利息支出總額,國稅局會請納稅人提供相關憑證,如原始借款餘額證明、清償證明、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需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納稅人不願提供,國稅局則會向相關金融機構,要求提出資料進行計算,以作為補稅稅單的佐證資料。
該局表示,由於近幾年利率持續走低,因此上述情況經常發生,納稅人與國稅局也常出現徵納糾紛,由於只有房貸可以扣抵利息支出,納稅人溢貸部份,並非國稅局認定的房貸範圍,因此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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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8/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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