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大樓內有13戶房屋,與台北市稅捐處發生房屋稅的爭訟;爭議點在於建物已領使用執照,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時要否課徵房屋稅。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3年及96年的兩件判決一致指出,經核發使用執照的房屋,其房屋已建造完成,依法就應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引用最高行政法院這兩件確定判決的意旨,判決台北101大樓這13戶房屋,大約在1年半的課稅期間,共需課徵2.5億餘元房屋稅。不過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仍可上訴。
這件爭訟,事實上包括兩件行政官司,但官司都打敗了;兩件官司的課稅建物,為台北101大樓的地下5層至地上6層的裙樓部分,面積約12,803平方公尺;期間分別是在92年7月至93年6月,課稅額約1.25億元,以及93年7月至93年12月稅額約1.29億元。
年2月間,最高行政法院以原審法院並未查明,稅捐處核課稅捐的標的物是否全部已經取得使用執照,就判決101大樓敗訴為由,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日前宣判,台北金融大樓公司還是敗訴。
台北101大樓前後打了三個審級的官司,還是落敗的原因,主要在於法院審酌房屋稅條例的相關規定中,都沒有列舉無建物勘測成果圖或未辦建物登記的建物,就可以免徵房屋稅的事由。
同時,最高行政法院在93年度判字第1402號及96年度第419號判決,這兩件確定判決都認定「經核發使用執照的房屋,其房屋已建造完成,依法就應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
中時電子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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