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基金會審議庭義務法服義工--陳世杰律師 有關搬家問題之消費糾紛,不難發現其皆有一共通點,即所訂立之契約近乎空白,此亦為所有爭議發生之根源。 無論是書面契約或口頭契約,皆為權利義務之憑據,故若契約本身之約定空泛,則事後爭議之產生自是難免。搬家契約書參考內容: 搬家貨運契約定型化契約範本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要求事先詳細閱讀契約內容
二、明確記載完成全部搬運工作之費用
目前搬家業者計價方式大致分為
1.「以車計價」計費方式:(出車數)x(單價車)
2.「包價制」計費方式:完成所有搬運的費用。
搬家小提醒:避免搬家公司任意加收費用,契約書可載明除上揭費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三、搬家契約書中應記載該次搬家所需搬運物品之明細
搬家小提醒:貴重物品,除非物件太大無法自行攜帶,否則建議消費者應該自行攜帶。
四、特殊要求(例如入厝時間…等等)時,應明確於契約中記載
就契約條款外有任何其他要求避免口頭約定,則應明確地在契約中記載之,且若相關要求對於消費者甚為重要或有所損害,消費者也應於契約記載可據以求償之約款,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五、搬家契約書中不應約可片面更動契約內容之條款
契約是經由契約雙方合意而訂立,因此若有增、刪、修改等變動皆應經過雙方同意後始產生效力。
六、搬家契約書中應詳細記載公司資訊
1.搬家公司名稱
2.公司負責人姓名
3.搬家公司大小章
搬家小提醒:搬運當天應確認搬運者是否為當日簽約之公司,若非則應請原簽約業者說明,並簽立書面同意承擔所有責任,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七、搬家契約仍屬運送契約性質,仍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同時亦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故搬家契約不僅不能排除法律、公序良俗之適用,亦不得有顯失公平之約定,而縱使契約未明確約定,但相關爭議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之,並非可任由業者隨意決定。
崔媽媽基金會
http://key88.net/article17988.html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