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09/04/10
【網路地產王/綜合】
消費者在委託仲介買房子時,想要與賣方談價錢,通常房仲業者為了讓仲介費提早落袋,往往會隱瞞消費者可選擇要約書的方式,只提供斡旋金單一選項,也因此導致購屋糾紛不斷,因此專家提醒,消費者應盡量避免在房屋成交前先付款,改選擇要約書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要約書取代斡旋金 免事先付錢
專家指出,許多購屋糾紛會發生在前端的議價期,常見房仲業者在推荐物件時,會積極打聽買方的購買意願,然後誘導消費者支付斡旋金,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整筆交易。但也因如此,當消費者稍後不打算購屋時,仲介就會謊稱斡旋金已轉為訂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時,甚至將全部斡旋金沒收。
一般來說,「斡旋期間」沒有強制規定,但多為3到5天,最多也不超過1個星期,金額則從房屋總價的2到5%,若買方購買意願強烈,當然付斡旋金愈高愈好,除了可做為議價籌碼外,若賣方同意出售後又反悔時,賠償金額也會提高。
至於要約書與斡旋金最大的不同,在於要約書無須預付價金,就可直接向買家出價,也無須擔心斡旋金被不肖業者挪為他用,但無預付價金的情況下,也導致賣方的配合意願較低,建議有強烈興趣意願的買方,在簽定要約書時,要當作簽訂買賣契約書一般看待,才可讓賣方感受自己的誠意,也能避免事後糾紛的發生。
■ 承諾書未簽屬 買方可書面撤回
相同的是,無論是斡旋或要約期間,在賣方尚未簽定同意房屋價金之前,買方隨時有撤回權,也就是說,當賣方同意賣房子時,會給買方一個『承諾書』,在拿到承諾書之前,買方隨時都有權利可以撤回要約。
內政部要約書範本中規定,買方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仲介人員,使生效力,就是為了口說無憑。房仲建議,買方須簽署斡旋單或要約書時,要當作簽署買賣合約一樣嚴肅的看待,尤其是將特殊的買賣條件註明在斡旋單或要約書,就要在斡旋單上載明,以免平添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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