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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22:53:04| 人氣5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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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宗案在沒完沒了之中總算告一段落,繼峰迴路路轉、轉完再峰峰完又再路之後,但所謂告一段落只是暫時,我認為它依然會無了期地沒完沒了下去。在當中我看見了很多人事。
他昨天問我是否同意法律是有錢的人的玩意,我說法律就是工具,中性的,在政客手上變成政治工具、在玩家手上變成玩嘢工具,在好人手上或者是正義的武器......
最近看法經濟學那本書提及一些頗有趣的個案。其中一個是這樣的:
一對夫婦育有一孩,後來他們離婚,男方被判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直至其成年。男方其後發現小孩不是他親生的,是因女方有外遇而生的,因此他入稟法院要求停止支付扶養費(可能還加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之類)。
在中國人的社會(作者生活在台灣)法官會怎樣判?讀者如你大概都認為兒子都不是我的還枉我幫人養了多年"便宜仔"當然是判不用支付扶養費啦。
但作者說在美國大多數法院是判其敗訴,即要繼續支付,理由很簡單,第一,以小孩(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出發,這個男人應該繼續供養他,不是從這個男人(作年人)的利益角度。第二,沒有人可以證明或者界定生物學上或有真正血源關係的父子關係一定比文化身份上的或情感上的父子關係更重要。
我看完之後雖然有一刻O嘴,但真的很有道理。我們不會這樣思考問題,我想其中一個最大的原因是法經濟學所說的利己為先思考模式。我們先想到自己的利益,正如那些投訴人和原告先想到自己,然後才想到別人或甚至忽略別人。
在法學家眼中法律是約束道德的工具,但在經濟學者眼中,法律是平衡利益的工具,用以分配利益或責任。
經濟學者話,其實不用學者,求其搵個生意佬,他都懂得質問你,你定條法律出黎,如果90%人都遵守不到的,法律歸法律現實還現實,咁仲要法律嚟做咩?所以,現在邊度同性戀者多,同性戀就變合法化。
但我疑惑法律遷就大多數人時,錯的都會變對的,已沒有了道德公理。雖然這是現實,講道理你去找宗教不要找法律。正如摩西說,律法准你們休妻,是因為你們心硬。
昨天才看到一則新聞,說香港投訴文化已登峰造極,有人投訴公廁清潔職員向他打招呼講早晨和再見太虛偽。!!!????!!!咩世界咩人類咩心態......雖然我自己都係有少少變態的但我至少不敢公諸於世,現在人們好像都不覺得自己的變態思想和惡劣脾氣是羞恥的......
那天靈修讀以斯帖記第一章,說到王為王后不聽他命令於是怒火中燒,叫齊"辦公室顧問"問依法應如何處理,有人提議廢后並頒令全國婦女必須聽從丈夫。導讀說人人都希望自己受到尊重,所以一旦有人不聽自己就會不高興,我們有否這樣?我自問可能我也是這樣。畢竟法律人有時對法律見解很堅持。
最近我跟法律同事共同處理一案,他的看法讓我自省,對方不是基督徒,但他尚且有一種正義感,認為權利就是權利,而我只是從上級想要怎樣的答案出發。我很明白那位同事的為難,而他的經驗其實比我豐富,他也很明白按他理解去處理上級或不會喜歡,但他說他良心上覺得應該要這樣。他尚且去爭取。我呢?未到生死存亡關頭已預先投降。外面的人或會覺得這才是成熟,但其實是被世界的價值觀和政治世界扭曲了的處事方式。哈佛大學名師M.Sandel在《正義》裡提及的,面對抉擇時人的兩種思維模式: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的規範式思維(categorical reasoning)及有好結果就好反之就不做的結果式思維(consequentialist reasoning)。
話說回來為何特別想起這單案,就是因為那單困擾人(正如老細講再睇都眼冤)的案,投訴人一味就想著自己的委屈自己所受的傷害,在位者一味想著的是不希望因此而被抹黑或中傷。法律係咩?法律是最後才會或甚至不會被人看一眼的東西。以前我看不明白法律條文中 "公共利益"四字,以為真的是指民眾和社會的利益,但這次我看見別人如何使用它時我終於明白那是指甚麼了。法律是保護到自己利益時的“正義的”工具,不能保護自己利益時的lixo(廢物)。
要追求良善,擺脫邪惡,你們才有生路。這樣,就照你們說的,上主──萬軍的統帥上帝才會真正的與你們同在。(阿摩司書5章14節)

p.s. 
今天令我倆都訝異的是上頭老頂竟然批准了賠最多的方案,雖然我們估計都是與政治決定有關,但還是想不到。
我原本以為我同事的正直不會得到回應,但原來是我太迂腐。

台長: 脆肉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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