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曾經是自己中學階段及大學階段的兩位老師的網上社交平台被洗版或被罵到狗血淋頭,是有點心痛的。朋友說成熟起來吧,應該要習慣了,何況他們"出得嚟行就預左要還"。可能因為是傾向9仔(和平型)的6號型(忠誠型)性格,始終很難接受這些爭拗帶來的"不平和感"。
一向秉持"不談政治,只談風月"的格調。這次5.25全澳約二萬名巿民為反離補法案遊行並於527包圍立法會的事件......一直保持沉默,因為無論要怎麼說,也避免不了落入政治圈套。又正如李普曼(Walter Lipmann)《民意》當中提到的,我們所知道的事情總是冰山一角而已。
作為所謂的法律人也不想分析法案的合理性,事實上它的合理性不用受過法律教育的人也可以給予分析。純粹因為這件事,我看到大人們以前為何總強調政治的丑陃,只是想表達我對政治的厭惡。
開始有一點點明白為何一些本來私交甚篤的人會因為政見不合而反目。想起王安石與蘇軾。又想起香港一些教會為了"佔中"事件甚至面臨分裂。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理解問題,一個"基督徒應否從政參政議政"的話題就可以激起許多人對聖經裡的話作解拆分析然後得出不相同的結論。
大家都呼籲理性討論。問題是,大家對『理性』的定位也不相同。而且那些呼籲理性討論的人自己不斷作出煽動民眾的動作。
人們說這法案不合理,但又不接受法案可以修改後再推出。
示威人士講到明他們針對的是官員是那些"人",而不是針對法案。
若有任何人稍為表態讚成設立此制度,不論你的前提是修改甚麼內容,都容易會被蒙上出賣群眾出賣社會的罪名,支持制度建設就是支持政府,支持政府就是支持那班官員,就是撒旦。
人人自危,因大勢所趨而高調反對,不也是一種白色恐怖,不也成了別一種暴力嗎?
正如許多專欄和有識之士所說的,表達訴求的人當中有幾多人親自了解法案的內容了?大多數是透過傳媒報章或者社評甚至人云亦云。有些人表達訴求只因不甘後人,有些人表達訴求只為了急不及待要向人展示自己也正為『公義』發聲和不畏強權。
當人人都在批評那些議員保皇以及違背巿民良心投票是皇帝身邊的太監狗時,我就想起一些案件中法官無奈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法律原因不能判處被告有罪而讓被害人家屬罵是狗官的畫面。有時候,規矩訂出來就這麼守。當然,守規矩的人不都是因為無奈而守的,有的也是出於私心,規矩是正中他們下懷的一道板橋而已。
『表達心意儘管是應議員的建議而做出,但卻並非議員個人行為,而是全體會議的行為。...議員根據第三條a項賦予的權力提出表達心意的建議,在實質上是一種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案。...《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範是是表達心意的具體形式或者種類,包括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遣責等。...在現在漢語中,"心意"的含義是"對人的情感"或"意思"。... 無論是"心意"本身的含義,還是《議事規則》例舉的表達心意的具體形式,都顯示表達心意的目的和重心在於表達對某人或某事的情感,而不在於有關事宜展開詳細的政策、法律或技分析和判斷。超出這個範圍,就偏離了表達心意的規定的本意,不適合通過表達心意的方式來處理,否則,將會造成表達心意的誤用或濫用。』(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第2/IV/2013號意見書的副本)
當然,有法律人提出法學士們只一味地死板守規矩,結果就像議員們那樣當了炮灰,其實他們儘管可以投贊成票以搏取民心的,反正所謂致意動議都沒有任何實質效果。我的想法是,坐在那裡的人都不按他應遵的規矩做事,其實就不需要甚麼規矩也不需要代表了。有良心有意願就可以不顧法律不顧規則了?
政客利用一個契機一個程序去攏絡民心,為自己積聚政治本錢。誰說這又不是另一種"私心"?
但當我談及法律談及規則時,其實我也忘記了,法律也不過是政治的附傭而已?
所以結論是"何必認真"嗎?
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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