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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6 01:30:09|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37前段之規定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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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益(§15)。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前段的規定有無違憲?必須要從憲法的第23條條文來探究:

一、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是否為「防止妨礙非明眼人的工作自由」所必要之手段?

二、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是否為「避免緊急危難」所必要之手段?

三、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是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之手段?

四、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是否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手段?

第二與第三個理由應該是無須討論的(找不到合乎情理的理由)。

第一個理由呢?
限制了明眼人從事按摩業的自由,固然可以讓非明眼人有較多從事按摩業的機會,但是,是否也因此而妨礙了明眼人從事按摩業的自由呢?

非明眼人的工作權要保障明眼人的工作權就不應該被保障了嗎?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使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裡,一樣不能讓明眼人與非明眼人的工作權遭受不平等的對待。

這樣看來,如果以第一個理由來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來限制明眼人的工作自由,顯然是違反憲法第15條與第23條的規定。

第四個理由呢?
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究竟可以增進哪一種「公共利益」?似乎還需要進一步說明。

憲法第15條與第23條的規定不是「法律保留」原則,不能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就可以躲避「違憲」的指責。

「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既不容法律挑戰,當然更沒有行政裁量權中「比例原則」的適用。

我說:「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違憲」,但是,並不影響「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有效性,因為我不是大法官,以上的言論也沒經過大法官會議合法決議的程序。但是我有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台長: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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