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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30 12:39:02| 人氣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先協議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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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協議再修法:

1.先協議: 各種行業都要有代表出席,彼此先作協議,找出可行性.

2.有彈性: 不能固化要有彈性,不同情況有不同需求.

3.再修法: 達成共識後再修法,不是否任由立法委員為所欲為.不適用的法規只是增加困擾罷了!

台長: 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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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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