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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協議再修法

    先協議再修法: 1.先協議: 各種行業都要有代表出席,彼此先作協議,找出可行性. 2.有彈性: 不能固化要有彈性,不同情況有不同需求. 3.再修法: 達成共識後再修法,不是否任由立法委員為所欲為.不適用的法規只是增加困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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