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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20:32:20| 人氣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要何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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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何必生?

1.棄養: 生產後數天內兩度棄養孩子,既然不想要又何必生?

2.棄屍: 丟棄嬰兒,發現時已經是屍體.

3.不盡責任: 父母自顧玩樂,把孩子丟給他人不盡責任.

台長: 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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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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