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而馳的。
申請合法不意謂著妥當
在這次放流黑鯛的過程中,主辦法會的單位出示了高雄市海洋局
的核可公文以示其活動為合法。我認為根據現行「水產動物增殖
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的審查項目來說,海洋局審核其放流物
種、放流物種是否具有殘留藥劑、繁殖場與放流地點是合法的。
但是為什麼合法的活動仍然被視為不妥當?其責任真的只在海濤
與其信眾嗎?事實上不然,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這是一個「放流
本土物種、以人工繁殖個體補充海洋資源」而且充滿美意的活動,
但是在缺乏對放流物種鑑定的確認、對野生黑鯛族群遺傳多樣性
的忽視,並缺乏對放流地點、規模與頻度的限制下,這樣的放流
仍然會對台灣近海生態與漁業資源造成相當大的衝擊。而這樣的
責任則應該是由漁業署與地方主管機關來承擔。
胡亂放流弄巧成拙
切台灣栽培漁業的種種弊病,而他也是少數關切台灣海域漁業資
「自1980年起,台灣開始推動種苗和種魚人工放流後,政府每年
均編列巨額經費進行此項工作,但完全未考慮遺傳因子。台灣各
地方漁政公營單位或民間放流團體多不生產種苗和種魚,台灣在
進行水產生物人工放流時,往往是由數個私人養殖場競標,由得
標者提供漁政公營單位放流所需的物種與數量。在種魚來源及遺
傳資訊不明、魚苗難以分辨、品質不清的情況下,以及缺乏族群
遺傳及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下,往往發生將台灣本島南部的水產生
物放流至台灣本島北部或離島、淡水物種放流至海水的烏龍事件
。因此人工放流對天然生態的影響(甚至反效果)實在堪慮。」
郭老師也進一步指出「無意識的水產養殖作業方式及不當的人工
放流水產養殖生產的產品至大自然,反而會造成污染天然族群之
遺傳基因、混雜品系、無意間引進入侵種及病源菌等副作用和反
效果,嚴重破壞及攪亂當地原本物種的遺傳結構,造成族群弱化,
生態失衡,加速自然資源的枯竭...未進行遺傳評估的盲目放流,
是固定的,資源有循環週期,但政府每遇寒害損失就放流魚苗,
成效如何不得而知,卻造成養殖魚種與野生雜交,不但在環境
中競合,也造成基因同質化,一旦出現疫病,恐全遭殃。」
台灣不只有一種黑鯛且具遺傳組成差異
無論就資源保育或經濟動物養殖的觀點來說,保持天然形成的
遺傳多樣性、地理分布並依此進行人工養殖族群的管理,以避
免遺傳多樣性損失而引發的疾病與產能下降問題是相當重要的
概念。所以如果科學證據指出台灣沿海的黑鯛族群間並非沒有
遺傳組成上的差異,那麼漁業署僅僅規範放流物種,並把台澎
地區視為養殖黑鯛皆可流放的範圍,就會造成遺傳多樣性的下
降。
近10年來,以下的數個研究團隊分別回應了:(1) 物種鑑別、
(2) 養殖與野生魚苗鑑別、(3) 族群遺傳結構、與(4)放流效果
的議題。例如:台灣周邊海域鯛亞科(鱸形目: 鯛科)魚類種間
親緣關係及種內族群遺傳、臺灣西部海域黑鯛魚苗放流效果
評估、以分子標記分辨野生與養殖黑鯛的初步實驗、利用耳
石化學元素中鎂及錳差異判別放流與野生黑鯛之研究、以AFLP
分析台灣產黑鯛屬物種等研究,以及2011年郭金泉老師團隊
黑鯛本身與近似物種的分類學歷史、區辨、分布、族群遺傳差
異、演化歷程與漁業經營上應留意之處,也被總結在徐德華與
在物種鑑識上,徐與郭指出台灣沿海所產的黑鯛屬魚類共有
「黃鰭鯛(Acanthopagrus latus)臺語俗稱赤翅仔、黑鯛
(A. schlegelii)、臺灣灰鰭鯛(A. taiwanensis)、琉球黃
鰭鯛(A. chinshira),琉球黑鯛(A. sivicolus)和太平洋
灰鰭鯛(A. pacificus)六種,臺語俗稱都叫黑格。「由
於黑鯛對環境之適應能力和抗病力強,可在人為圈養環境馴
化自然產卵,產卵量大,產量穩定又可完全養殖,目前已是
臺灣重要的遊釣和養殖魚種之一......市場所見的黑鯛大多是來
自養殖漁塭,種苗來源穩定,所以也是臺灣各縣市政府每年
海域放流的重要魚種,臺灣由2002年至2011年共累計放流
744萬尾黑鯛,居放流魚種數量的第二位。
李信徹老師根據isozyme與mtDNA的證據認為臺灣福隆海域
黑鯛之遺傳變異高於其它地區。因此建議在實施資源管理及
栽培漁業時,應將福隆與非福隆其它地區視為兩個亞族群。
所以把地區來源不明的養殖黑鯛,在未作好標識的情況下在
全島海域任由放生團體流放,真的是對的嗎?
主管單位應負起控管放流規模、地點、物種與流程之責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不當的宗教放生將分別產生生態保 育與動物福祉的疑慮。所以海濤在旗津放黑鯛雖然「合法」,
但就生態保育與資源經營的觀點來說,這種忽視水體承載
力、對棲地其它魚類群聚衝擊、忽視食物來源還有魚苗遺
傳鑑識資訊的放流是不妥的,而這樣的責任應該由主管單
位挑起,並根據現有的辦法更進一步地細緻規畫;然而就
動物福祉的部份來說,海濤與其信眾,則應該為魚隻運送
途中所受到的痛苦、為了信眾心理需求而產生的百人接力
致使魚隻受到驚嚇、所有魚隻在沒有適應溫度與鹽度的狀
況下直接扔進海中,甚至在隔天反而吸引釣客前往收獲的
後果負最大的責任。如果宗教團體真的想要流放被許可的
養殖魚類,並期待這些被放流個體有更高的存活率,那麼
就應該進行減量、降低頻度,與慎選地點使得放流所需要
的細緻過程得以完成(例如降低活魚運輸的緊迫、並增加對
溫度與鹽度的適應時間)。而不是為了法會的方便、為了
信眾求功德的自私,在不適當的地點放流大量生物。
被宗教放生行為消耗的物種不只有黑鯛,除了黑鯛以外的
物種是否具有這些背景資訊提供社會大眾與主管單位進行
判斷?如果沒有,那麼我們仍然要放任宗教團體進行商業
放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