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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0 14:15:26 | 人氣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部落格文章法令相關規範提醒食品類(引自Blog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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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衛生署及台北市衛生局大力宣導於部落格文章裡(包含相簿照片)請勿介紹醫療性產品或其療效,對於非醫療級產品也須避免誇大其功效。

BlogAD為會員謀福利爭取更多保健食品體驗,為確保會員參賽無虞,凡是綜合維他命、調整體質、使排便順暢、美白相關等產品,在此提醒會員依照衛生署食品廣告標示認定,發表體驗文章請勿提及產品療效,以防觸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此條款適用於任何時段發表之文章,故若過去您曾有發表類似文章,也請注意並刪除相關文句。

食品衛生管理法 (涉及誇大字詞認定)請參考:
http://food.doh.gov.tw/foodnew/MenuThird.aspx?LanguageType=1&ThirdMenuID=60

若想了解更多相關規範,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
 
http://www.doh.gov.tw/cht2006/index_populac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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