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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0 14:17:12 | 人氣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部落格文章法令相關規範提醒健康食品、化妝品類(引自Blog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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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落格文章最常分享心得文章的類別,繼上篇食品法規,BlogAD貼心為各位會員另整理了健康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妝品相關法令規範提醒。

 

提醒會員如您的部落格文章提及或誇大宣傳不實之療效,建議您移除或修改您的文字描述。

 

健康食品於法規上為專有名詞,健康食品管理法核准認定者才算健康食品(請參見健康食品管理)。節錄相關法規第十四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同條第二項:「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另針對一般食品,更須避免提及療效,並在分享部落格文章時,需參考食品廣告標示詞認定表撰寫其詞句:http://food.doh.gov.tw/foodnew/MenuThird.aspx?LanguageType=1&SecondMenuID=5&ThirdMenuID=185

 

藥品、醫療器材之相關界定標準請參考藥事法,常見商品如隱形眼鏡(屬醫療器材),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後領有販賣職照,不得有為此類藥物廣告販賣之行為,節錄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喜愛分享化妝品之部落客,需注意不得宣稱其產品效用與性能,例如:一天解決痘疤、美白、除皺、除斑的效果等。所介紹使用的化妝品品名也不得提及易使消費者誤認其具有特定效能、或與特定成分之效能有一定的關係者,例如:豐胸霜、瘦身霜、睫毛增長液。
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請參考:http://www.doh.gov.tw/ufile/doc/0980305527.pdf

 

BlogAD於活動規範內皆提醒所有活動體驗者,不得提及產品療效,故再此仍盡善宣導之責,提醒會員需再次詳細檢查、並修改其文字描述,避免觸及法規!


所有相關法規詳情列表

【化妝品】化妝品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http://www.doh.gov.tw/ufile/doc/0980305527.pdf

【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http://food.doh.gov.tw/foodnew/MenuThird.aspx?LanguageType=1&SecondMenuID=6&ThirdMenuID=257 

【藥品】藥事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台長: 齊齊媽咪-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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