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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7 22:35:54| 人氣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智財概論-專利題檢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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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節錄自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的理由: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上下堆疊,且三個氧化鋅陶瓷體各具有上下二個電極層,分別定義為第一及第二電極層、第三及第四電極層、第五及第六電極層;四根引線,分別定義為第一電極層上之第一引線、第二及第三電極層間之第二引線、第四及第五電極層間之第三引線、第六電極層上之第四引線」技術特徵,相當於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18行所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及第四圖所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之技術特徵。引證案所揭露之習知突波吸收器的結構尚包含一方盒子,不同於系爭案之三層突波吸收器堆疊結構,且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的引線數目亦與系爭案不同,然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820行教示該習知突波吸收器前揭結構雖讓使用者安裝方便,惟使生產者增加組裝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見本院卷第58頁);另引證案說明書第8頁倒數第4行至第9頁第4行教示引證案之發明所能達到之功效有四,其中第4項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61頁)。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輕易思及移除引證案之方盒子,及就使用者需要增加或刪除端子數。此外,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與系爭案皆能達成「吸收突波,保護電路」目的,故就系爭案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皆為引證案所揭露,足以教示所屬突波吸收器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之人,依據系爭案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能輕易完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問題:

1)請問前段文字是關於可專利性要件中的哪一項要件?(配分:5%)

 

2)請以五百字內表達你是否贊同問題(1)的要件應做為可專利性要件之一。(配分:20%,正反意見皆可。)

 

答案:

1)進步性。(紅色字關鍵資訊。

2)考寫作能力,無特定答案。(本題只是在問你對進步性的觀點,和判決無關。

 

**本題主要想測驗應考人閱讀法院判決的能力**

台長: ma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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