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企業要善用壁壘調查制度
8月20日,中國商務部發佈公告稱,美國多項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有關規定,美方做法對正常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這一結論是商務部在歷時近9個月的調查後作出的。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認定,包括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在內的6項被調查措施構成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商務部將依法採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WTO相關協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這是繼中國輸日紫菜“反壁壘”第一案後,中國企業第二次嘗試通過貿易壁壘調查制度解決貿易摩擦。商務部公平貿易局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壁壘調查制度成為企業解決出口問題的一種新途徑,企業要善於運用。
調查發現美存在禁止性補貼
2011年10月24日,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向商務部提交了貿易壁壘調查申請,認為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扶持政策違反美國在WTO規則下應當承擔的義務。
該扶持政策共涉及6個項目:華盛頓州的“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製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製造鼓勵項目”和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
“這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和限制,<a href="http://www.conpak.com.hk/FAQs-of-Hong-Kong-Company-Incorporation.html">成立香港公司</a>、<a href="http://www.conpak.com.hk/FAQs-of-China-Company-Incorporation.html" >中國外資公司</a>、<a href="http://www.conpak.com.hk/FAQs-of-Offshore-Company-Incorporation.html">離岸公司FAQS</a>
降低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影響中國向美國出口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貿易總量,構成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機電商會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
2011年11月25日,中國商務部發佈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6個項目啟動貿易壁壘調查。
在今年5月24日公佈肯定性的初步結論後,商務部於8月20日正式發布《商務部關於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在這份文件中記者看到,上述6大項目均同時違反了WTO的三條相關規定:
構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構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第1款(b)項下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關於國民待遇的規定。
以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為例,在該項目中,華盛頓州政府從2005年7月開始向通過太陽能、風能或厭氧沼氣發電的個人、企業和地方政府提供資助,資助標準為0.15美元/千瓦時。同時,使用華盛頓州製造的太陽能電池板發電,鼓勵倍數為2.4;使用裝配有華盛頓州生產的逆變器的太陽能或風力發電機,倍數為1.2;使用華盛頓州之外的設備發電,倍數為0.8等。
2009年,華盛頓州參議院又對該項目進行了修改,包括擴大資助範圍、提高資助額上限、延長項目實施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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