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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21:36:25|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地檢署偵辦市議員現金賄選聲押抗告二審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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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查獲市議員現金賄選案,第十三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以每票現金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代價,行賄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選民,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駁回並將被告釋放,檢方提抗告,台南高分院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再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長陳連發指出,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據被告部分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所示,已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

惟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業經二名證人於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證據可證,此部分犯罪事實尚無晦暗不明之處。而本案有關係之其他六名證人,亦經檢察官偵訊在案,又有相關之電子檔案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扣押在案。而檢方抗告雖以被告知悉二名證人之住處及聯絡方式,無法排除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之可能性,然檢方並未說明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認證人可能受被告影響而更易證詞之危險,僅憑臆測之詞,即為此推斷,尚嫌無據。再者,其他人是否為知情之共犯,已有上述證據可供參酌勾稽,且未見檢察官提出具體說明,被告就此部分何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方抗告所稱並非有據。

另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雖謂尚有許多「潛在之選舉權人」可能已收受被告之賄款等語,惟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書、抗告書均未指明尚有哪些未到案之選民待查,及有何事實足認被告與哪些未到案之選民有勾串之虞,至選舉人名冊中雖有「」記號,然此之可能性有多種,尚難以此推認即為所謂「潛在之選舉權人」,綜上所述,難認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一審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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