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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00:07:50| 人氣1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十八年前歸仁雙屍命案施志宏台南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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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發生在二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讞,因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以找到謝未殺人的新事證,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昨天裁定開始再審。

歸仁雙屍命案事發在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郭俊偉指稱與謝志宏相約喝酒後,他去搭訕十八歲的陳姓女子,但女子答應後又反悔,郭俊偉先是強制性交後再拿蝴蝶刀行兇,謝志宏則是接著砍四十八刀將陳女殺死,但行兇過程被經過的八十六歲張姓農夫撞見,即一併痛下殺手,造成二人死亡,其中謝志宏於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被查獲。本案在二000年十月十六日提起公訴,本案歷經七次更審,但歷審均判處謝志宏與同案被告郭俊偉死刑。

本案兩人在二0一一年被判死刑,不過全案仍有諸多疑點,關於謝志宏的事證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機車沒有血跡反應,沒有直接證據,以及三份自白有問題,而當時謝志宏和郭俊偉分別到命案現場模擬時,兩個人卻有兩套說法,郭俊偉更直指謝志宏才是最後奪命的關鍵,此案二0一一年七月高院第七次發回更審,隔年一月更七審判他死刑,五月再駁回上訴。

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維仁、黃莉琄,就歸仁雙屍命案,詳閱原審卷宗,林志峯檢察官更至歸仁分局審閱該案卷宗、會同分局人員重返現場履勘。經綜合新、舊證據、綜合判斷,認已產生合理的懷疑,並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基於合理、正當的理由,可懷疑原已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或本旨,依刑事訴訟法對謝志宏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並請求法院准予再審後,以適當的替代方式裁定停止羈押。

台南高分院指出謝志宏於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警詢自白前,曾親筆書寫「行蹤交代稿」一份,否認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且未提及曾對陳女強制性交,並表示陳女及張清木均係郭俊偉一 人所殺,內容與其辯解大致相符。該「行蹤交代稿」係謝志宏於同日上午六時警詢不利自白之前所寫,何以謝志宏於寫完「行蹤交代稿」三、四小時後,即於警詢中自白共同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並陳述不實之強制性交內容,已有疑竇。此次警詢復無錄音、錄影可供勘驗查明謝志宏供述

前、後截然不同之原因,則謝志宏警詢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非無可疑。

再依鑑定人藍錦龍出具之「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認郭俊偉有關殺害陳女過程中「先刺陳女腹部說」、「凶刀交換說(郭俊偉與謝志宏先後持蝴蝶刀殺害陳女)」、「二 人菸蒂說(郭俊偉、謝志宏先後刺殺陳女時,二人輪空在現場抽菸,並遺留菸蒂二 支)」各節,均與陳女背部受傷在先,經一段時間後,腹部、胸部及頸部再遭亂刺於後;及命案現場採得之菸蒂2 支,經鑑定與郭俊偉、謝志宏之DNA型別均不相符等客觀事證有悖。又郭俊偉「老農翻動說(張清木遭其刺殺後倒地翻身,謝志宏搶過刀子,又從正面刺二 刀)」,與張清木左前胸僅有一處刀傷之客觀事證亦不一致。

另無血溝之刀具,並無證據或文獻證明會影響插入人體後拔出之力道,故原確定判決以陳女深層傷達十一處,蝴蝶刀為無血溝刀具,插入人體須以相當力道才能拔出,故認行兇人數應不止一人之推論,亦無科學理論支持。依上述新證據及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對於原確定判決認定謝志宏犯行所憑之警詢不利自白、共同正犯郭俊偉所為不利陳述之真實性,及刀具無血溝設計,會影響插入人體後拔出之力道,故行兇人數不止一人之推論根據,均已生影響,足認謝志宏有應受無罪判決或者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可能性。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謝志宏刑罰之執行。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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