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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22:11:42| 人氣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立委陳亭妃提案通過身障者「行的權益」納入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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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孟勳/南市報導】 立法委員陳亭妃為建全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環境,以及維護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特別提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以及「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增修草案,將現行法規提升為法律位階層次,加強實質約束力,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捷運系統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並於昨天和交通部達成共識,予以初審通過,對於無 障礙設備及設施落實於身障人士「行的權益」踏出成功的一大步!

 立委陳亭妃表示,目前馬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及老年人、孕婦、需乘坐嬰兒車之幼童及其家長 們時常因大眾運輸公共空間設施運作上不敷使用,每當想出門總是望之卻步,甚至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生活扶助也是相當不便,諸多措施讓行動不便者深感不受尊重。另外,全面無障礙已是必要之先進趨勢,然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續創新高,目前為112萬多人,近年來增加3成4,當中更以65歲以上長者增加39.3%為最多,但是許多的身心障礙者與行動不便者,生活上仍舊是處處碰壁。

 為此,立委陳亭妃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的立法意旨,提案增修「大眾運輸條例」關於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之設置規 範,規定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及明文納入「大眾運輸工具及其運輸服務方式必須至少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乳(集)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次,修正「大眾捷運法」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納入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俾促使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其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積極,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方便行動不便者上下車。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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