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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21:00:32| 人氣3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市檢警衛查獲涉嫌竄改保健食品有效日期違規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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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市跨局處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據報有不法業者竄改保健食品有效日期販售,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衛生局及市警一分局,循線在台南市東區二處地點查核某公司,發現疑涉嫌竄改貨物有效期限的去光水及丙酮等物證,為釐清業者違規行為,檢方查扣物證,傳喚涉案人深入偵辦中。
  台南市衛生局日前接獲民眾舉報,有業者不甘保健食品滯銷逾期而造成損失,即擅自將過期產品,以去光水擦拭後重新印製有效期限後繼續販賣,意圖欺瞞消費者,從中獲利,讓民眾花錢買保健食品,反而買到黑心商品,得不償失。
  經啟動台南市跨局處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衛生局及市警一分局,在台南市東區二處地點查核某公司。查緝人員同時發現該公司未具藥商資格,擅自於該址包裝藥品,已違反製造偽藥之罪嫌,共查扣萬靈筋骨膏二八四六支、一擦寧藥洗噴劑一0九支及相關機具,全案亦由台南地檢署後續偵辦。
  台南市衛生局說,今年二月五日新修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幅提高罰則,業者擅自塗改食品有限期限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另違反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攙偽或假冒,爰依同法第四十九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再次呼籲業者過期食品不得擅自塗改繼續販賣,也鼓勵消費者踴躍檢舉違法食品。
  聯合查緝小組並發現涉案公司未領有藥商執照,擅自於該址包裝藥品,同時陳列販售一擦寧藥洗噴劑、治嗽散、萬寧筋骨膏、健胃散等藥品,已違反藥事法第二十條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行為,依同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及該公司未具有藥商執照而販賣多款藥品之行為,可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衛生局長林聖哲再次呼籲業者,從事藥品買賣,須具有藥商販賣業許可執照,而包裝藥品等涉製造行為須於符合優良藥品製造規範之合法製藥廠才可製造,本案後續將儘速依法辦理。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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