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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1 21:13:54| 人氣4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鹽水信義路開闢多年原土地承租農民仍未獲撥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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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市議員李退之,昨天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局台南辦事處、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及台南市鹽水區公所於台南市鹽水區信義路現場勘查,針對陳清一先生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多年的後厝段土地,已被開闢為信義路與行昌路多年、無使用事實,卻至今仍無法終止租約、影響權益等問題協商解決方案。

陳清一先生說明,自己早年從事虱目魚養殖,與家族6人自民國60年,共同向國有財產署承租鹽水區後厝段378-6(15.46m2)、378(20701.43m2)、379(780.81m2)、434(15.11m2)地號土地,四筆土地地目皆為「養」,而民國82年後,379地號與434地號各自被鹽水鎮公所開闢為信義路、行昌路,但10多年來,從台南市鹽水鎮公所、台南縣政府到現在台南市鹽水區公所、台南市政府皆未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撥用,完全無法使用這些土地從事漁業養殖、貼補生計,卻仍無法解除租約,多繳了將近二十年租金,兩頭都損失。

台南市議員李退之表示,國有土地開闢為道路,通常由地方政府、公所向國有財產署辦理無償撥用,應該不造成需地機關(地方政府或公所)經費上的負擔,但因為陳先生承租的土地為國有耕地,而在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中制訂「公有出租耕(養)地依法撥用時,應依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地價補償承租人,若為無償撥用,須由需地機關負擔補償經費」,而使需地機關,也就是當時的台南縣鹽水鎮公所在預算上的負擔,可能因此才會至今未辦理撥用。

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蔡孟儒科長則說明,陳先生所承租的國有地全都坐落於月津港河道,早期皆屬於養殖地,在民國68年間,台南鹽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379、434地號劃進計畫道路,並在民國82年後開闢為信義路與行昌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局台南辦事處蔡素吟專員表示,陳清一先生等6人所承租的多筆土地面積總和相當大,不過陸陸續續由台南縣鹽水鎮公所、台南縣政府做為不同公共建設使用,例如在96~97年間,台南縣政府為執行月津港整治計畫,便有依規定完成同樣由陳先生承租的378地號土地撥用程序。而379、434地號兩筆土地雖在民國82年後陸續開闢道路,但至今尚未撥用,為保障陳先生等承租人能夠獲得補償的權益,因此才未解除合約。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賴益仕先生則表示,道路主管機關都雖屬工務局,但分工上,還是需要請台南市鹽水區公所提出撥用計畫書。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柯素秋科長則說,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方面將配合工務局、台南市鹽水區公所提出需撥用計畫書之後續協助工作。

台南市議員李退之並表示,經過計算,後厝段379、434地號兩筆土地,若依目前的土地公告現值,台南市政府需要負擔給陳先生的補償金不到100萬,雖然因為過去耕者有其田、減收田租的制度,負擔的租金並不多,但是兩筆國有土地相當明確已經開闢為道路,同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也都明列為「道路用地」,程序正義還是必須補正,因此要求台南市政府協調權責單位儘速辦理撥用,讓承租人得到該有的土地地價補償金,以及近20年未能從事養殖業地補償,並依程序於撥用、補償完成後解除土地租約。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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