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人可以在跟你造愛之後一直拖著你的手,擁著你入睡到天亮,但就不可以容許自己在公眾場合跟你手牽手。為甚麼?會不會是他∕她不想承擔一段感情的全部責任?至少限度,如果沒有被其他人見過,那麼分手時就可以一切從簡,不用向外界交代。
我當然不是指雙方都同意保持地下情的狀態,而是一方面想過普通情侶的生活,但一方面不願公開戀情,例如不肯把自己的朋友介紹給對方﹐又或者不肯認識對方的朋友,這都是不夠愛的徵狀。
不肯公開承認會使著緊的一方失去安全感,可是在獨處時,大家又有說有笑的,著緊的一方真不知應進還是應退。
飄忽的那一位不是完全不愛對方,只是愛的質量上出現問題。參考劉德華的一句話,我會說他∕她「今時今日咁o既戀愛態度係未夠o架!」
他∕她不夠愛你﹐到他∕她遇到較吸引的目標時,很容易就會放棄你。怎了?要不要先下手為強?
摘自 李敏 《浮在你起伏的情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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