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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20:00:12|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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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其免稅額得全額計算扣除。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納稅義務人張小姐詢問,以往年度都是由她列報扶養父親,但1086月父親往生了,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我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之減除,得按全額計算扣除。因此,張小姐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得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即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一旦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如有上述情形,請盡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更正應納稅額不影響執行

蔡先生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送強制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但是國稅局並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也不會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蔡先生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展延限繳日情事,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納稅義務人仍應就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服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或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置之不理致逾期未繳稅,不僅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動辦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查核作業」專案稽核,有效維護租稅公平,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目前針對個人出售房地課徵所得稅案件實施內部專案稽核,藉由內部健檢方式,檢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查核作業之作業流程及規定,稽核結果除改善精進相關作業流程,更積極輔導納稅人檢附買賣房屋契約書正確申報,協助納稅人順利辦理退稅,有效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提升稅務稽徵效能。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11日起實施,其適用對象為10511日以後取得及交易房地者,如為10311日以前取得房地,或是10312日至1041231日間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者,而於10511日以後出售房地獲利,仍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強調,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2月出售前於1035月所買入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7%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差額25萬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最後,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輔導函,如對函內所說明提示之相關法規或應補正文件不太瞭解,函內均清楚載明機關及承辦人的聯絡資訊,民眾除了可先致電初步詢問,亦可持買賣房屋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親自至國稅局洽詢,國稅局人員均會熱心服務及解說。另外,該局表示平常均嚴格要求所屬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絕對禁止同仁收受納稅義務人不當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情事,該局人員與一般民眾、營業人及中間業者之間均謹守往來分際,民眾來公家機關洽公,根本無需送禮、請客、也不用找人請託關說,一切依法辦理,全局由上而下共同維護機關優良廉潔稅務風氣。

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稅制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可減除成本為繼承或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之取得成本與一般買賣取得者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案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出售其於105年由父親贈與之房地,因未依限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被查獲,該局乃依查得資料,以甲君受贈該房地時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認其可減除成本為920,000元。甲君不服,提示其父親於100年購入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主張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為4,600,000元,而非受贈時之房地現值920,000元,故應核認之系爭可減除成本為4,600,000元。嗣經復查及訴願決定以,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1項已明定,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成本係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核認本件可減除成本為920,000元,即未認採甲君主張,乃予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係屬無償取得財產,其成本原應為零,惟考量其於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地已按時價(即房地現值)計算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嗣出售該房屋或土地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乃准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金額,避免該已課徵遺產或贈與稅之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故所得稅法已明定此類房地交易所得有關可減除成本計算方式,請民眾留意,以免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想要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於首頁點選「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項下「房地合一專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民眾持振興三倍券消費,商店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產業,為振興經濟,刺激民眾消費,政府於715日推出振興三倍券。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時,店家應依收受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振興三倍券之性質屬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規定,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紙本三倍券使用規範,不得找零。消費者持面額500元紙本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店家購買定價480元之商品,因店家不找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店家應就收取之金額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消費者持2200元紙本三倍券,差額80元以現金支付,店家應就收取之全部金額48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三倍券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營利事業因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選擇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專案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得選擇於取得年度一次性認列收入或是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減輕繳稅壓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各項經費時,除符合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取得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若全部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課稅,恐會影響企業資金上調度,因此,財政部938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釋規定,該補助款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則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自動化裝置計1,100萬元(耐用年限10年、估計殘值100萬元),並取得政府補助款300萬元,依上開說明,甲公司除應按耐用年限10年每年提列折舊費用100萬元外,補助款部分則得選擇於取得補助款年度一次性認列收入300萬元,或按耐用年限10年每年平均認列30萬元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收入認列之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疏漏而有漏報所得稅情事!

830日南區國稅局「雲端發票體驗活動」,邀您一起用載具存雲端發票   

為養成民眾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習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財政部109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屏東場)當日上午7點至10點舉辦「雲端發票體驗活動」,號召民眾一起來參加。

該局表示,109830日(星期日)在屏東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路泡活動即將熱鬧登場,現場設有各式宣導攤位,本次「雲端發票體驗活動」除提供「雲端發票捐贈」、「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台灣Pay」下載服務外,另設置「雲端發票體驗-冰紛樂」、「雲端發票體驗-扭扭樂」及「雲端發票數位集點頌」攤位,民眾只要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出示儲存雲端發票紀錄、下載「台灣Pay」並綁定手機條碼或到任一雲端發票體驗攤位(冰紛樂或扭扭樂)以行動支付、電子票證或信用卡等非現金消費並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即可獲得數位章1點,集滿23點可到「雲端發票數位集點頌」攤位兌換100200元等值精美宣導品1份,詳情請參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服務專區/熱門訊息/「雲端發票樂e夏,國境之南來開趴」)。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專屬獎自1091-2月期起,每期提供100萬元獎15組、2,000元獎15千組及500元獎50萬組(1097-8月期、9-10月期及11-12月期將增加為60萬組),中獎機會多更多,呼籲大家一起加入無紙化雲端發票行列。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繳納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991日至同年930日,稅款繳納方式有二,一是臨櫃繳納,二是轉帳繳納。

該局說明,臨櫃繳納者,可持人工填寫之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或使用營所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點選「非線上繳稅」,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109916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款期限內也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採轉帳繳納者,()使用簡易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登入營所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後,點選線上繳稅以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納。()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以晶片金融卡即時扣款轉帳繳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轉帳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日前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者,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如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830日南區國稅局「雲端發票體驗活動」,邀您一起用載具存雲端發票   

為養成民眾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習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財政部109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屏東場)當日上午7點至10點舉辦「雲端發票體驗活動」,號召民眾一起來參加。

該局表示,109830日(星期日)在屏東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路泡活動即將熱鬧登場,現場設有各式宣導攤位,本次「雲端發票體驗活動」除提供「雲端發票捐贈」、「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台灣Pay」下載服務外,另設置「雲端發票體驗-冰紛樂」、「雲端發票體驗-扭扭樂」及「雲端發票數位集點頌」攤位,民眾只要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出示儲存雲端發票紀錄、下載「台灣Pay」並綁定手機條碼或到任一雲端發票體驗攤位(冰紛樂或扭扭樂)以行動支付、電子票證或信用卡等非現金消費並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即可獲得數位章1點,集滿23點可到「雲端發票數位集點頌」攤位兌換100200元等值精美宣導品1份,詳情請參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服務專區/熱門訊息/「雲端發票樂e夏,國境之南來開趴」)。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專屬獎自1091-2月期起,每期提供100萬元獎15組、2,000元獎15千組及500元獎50萬組(1097-8月期、9-10月期及11-12月期將增加為60萬組),中獎機會多更多,呼籲大家一起加入無紙化雲端發票行列。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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