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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21:09:58| 人氣2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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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轄內鄉、鎮、區公所可協助收件,請多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09)51日展開,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該局比照往年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代為受理申報書及稅額試算確認書的收件(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另外該局屏東分局為協助無法在上班時間現場辦理申報的民眾,特別於66日星期六非上班日在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提供健保卡註冊、網路申報及收件之一站式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今年申報截止日延長至630日,配合防疫民眾可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享受便捷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的報稅服務。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帳款等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權責發生制基礎下,係以權利、責任的發生時點作為損費的認列時點,在當期已經發生及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認列為當期的損費,才能真實反映營利事業當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此應付未付的債務,倘因時間經過逾民法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時,因在法律上會產生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效果,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依民法第125條至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之差別,如利息、租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而因買賣貨物而生之貨款支付請求權,或旅店、飲食店之住宿費及飲食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帳上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或損失,如已逾民法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時,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申報納稅。

今年報稅4項新制  報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的4項新制:

一、 申報戶符合身心失能資格者,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二、 受薪者可就定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限額20萬元)或核實減除直接必要之特定費用,擇優適用。

三、 108年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可選合併申報。

四、 法院選定監護人得申報扶養受監護人,並可列報其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另外還有基本生活費調高至17.5萬元、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放寬、對政黨之政治獻金扣除新增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了,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之稅款,會在什麼時候提兌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轉帳扣款,將於10979日零時起提兌,請民眾務必於1097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餘額,保留大於應自行繳納之金額以備扣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被加計利息,使得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

為了讓民眾順利以繳稅取款委託書完成申報及繳稅程序,避免稅款因提兌不成功而須另行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下為繳稅取款委託書兌領不成功的常見類型,提醒民眾注意:

一、存款不足:帳戶餘額低於應自行繳納稅額。

二、身分證字號錯誤:使用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帳戶繳納,於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誤填為納稅義務人身分統一編號。

三、帳號錯誤: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

四、帳號結清銷戶:帳號已結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09715日起至110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依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依序輸入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0951日至630日,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多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作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或分期(最長3年分36)繳納。在申報期限630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繳稅方式選擇「非線上繳稅」並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按「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申請。

其他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再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或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禮券分兩種 開立發票時點大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為祝賀親友結婚或喬遷之喜,除傳統贈送禮品外,亦常以禮券致贈,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時,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民眾以禮券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的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購物兌付時就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了。

機關或團體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9)51日起至1096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應視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取得補助款如須提供相對貨物、勞務或服務,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而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二、1072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已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應就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四、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之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基金之增加,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五、機關或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六、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機關團體,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不僅省時省力,亦能降低新冠肺炎感染風險,網路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7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097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之操作步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教學影音檔,操作上有任何疑問,請洽免付費專線0809-085-188;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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