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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21:21:50|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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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個人間借貸行為所取得之利息,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課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許君於106年度依訴訟判決自楊君取得損害賠償1,500萬元及遲延利息180萬元,惟許君因為沒有扣(免)繳憑單所得資料而未將收取之利息180萬元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許君106年度綜合所得補稅外,還被裁處罰鍰。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訴訟勝訴一次取得數年計算之利息,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應記得將該實際取得加總之利息所得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另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詳附表)。

如有法令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違法販售漁業用油與未辦稅籍登記逃漏稅,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違法販售漁業用油遭法院判處刑罰,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捐部分,仍應依法處行政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該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及行為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業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屬故買贓物罪並判處徒刑,國稅局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國稅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違法行為樣態不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公司帳務錯誤情節輕微者,准盈虧互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欲享受盈虧互抵租稅優惠措施,要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等要件,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公司有短漏報所得的情形,只要是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且違章情節輕微者,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並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至於所謂情節輕微,通常有下列3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者: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

二、自動補報所漏稅額者:如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

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有實際進貨或費用有交易支出事實,卻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如已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項憑證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有短漏報所得且屬上述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違章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以維自身權益。

1088月起營業稅電子申報檔案格式改採UTF-8格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財政部107124日修正發布「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電子申報媒體檔自1088月起(申報1087月營業稅)改採UTF-8編碼,提醒營業人即早因應,以利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為提升中文碼之支援度,修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TET)」、「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資料檔(T08)」、「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檔(T03)」及「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資料檔(T09)」媒體檔資料編碼格式,由原BIG5碼改為UTF-8碼,並以pipe|」為分隔符號,檔案格式說明請參閱「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稱報繳稅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營業稅』、『最新消息』項目下查詢。

該局呼籲,使用自行開發軟體產出前揭4項媒體檔案辦理申報的營業人,請務必參照修正後的檔案格式配合修改,以利營業稅申報。如未及時調整,可使用報繳稅網站提供之轉檔小工具轉檔後,再進行申報上傳,轉檔小工具可至報繳稅網站,點選『營業稅』、『最新消息』項目下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目的與課稅公平,個人因生病或生育而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購買健康或醫療保險且申請保險給付,由於所支出之醫藥費已由保險公司之理賠填補,而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得再列報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範圍,係指理賠源自健康或醫療保險,而且理賠之保險事故與申報扣除之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就醫診療事實。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於甲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受有乙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4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若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雖有收取利息但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均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乃為一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公司的資金與經營者、股東或他人等個體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無法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是為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及維護課稅公平,對於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必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載有3千萬餘元之其他應收帳款科目,經公司表示係年初將自有資金3千萬餘元無償提供股東使用並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按10611日臺灣銀行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78萬餘元,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予以核定補稅13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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